拚命女警騎車上國道抓違規 警「不舉發」籲:考量比例原則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高雄市警察局林園分局交通隊一名女警,日前騎乘機車上國道取締交通違規,影片曝光後引發熱議。國道警方今(7日)重申,取得女警執行勤務的佐證資料,因此不會製單舉發,但也要呼籲警察值勤應考量比例原則,以安全為優先。

警方調查,任職於高雄事警局林園分局交通分隊的陳姓女警,5日上午10時許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行經大寮區鳳林二路與市道188線時,發現一台自小客車闖紅燈,又有轉彎未打方向燈、行車搖晃等行為,隨即上前攔查,但對方卻不停車,甚至開車由88快速道路開往國道規避攔查,陳姓女警一路追上高速公路。

▲女警追交通違規車輛,跟著上國道。(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女警追交通違規車輛,跟著上國道。(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有民眾直擊這一幕,發現有女警騎乘警用機車在國道一號北向鼎金路段,一路開著鳴笛警示燈,該名女警先是行駛在內線車道後,又打方向燈轉向中線車道,並一路切換車道往左營、仁武方向,民眾將影片放上網路後引起議論,有人懷疑女警此舉是否違規。

國道警方昨日表示,因仍無民眾檢舉,無製單依據;而林園分局也主動檢附資料佐證,行為符合阻卻違規要件,因此暫時不會對女警舉發。

▲▼女警騎乘警用機車飆上國道。(圖/翻攝自網路)

▲▼拼命女警為了抓交通違規車輛,騎乘警用機車上國道。(圖/翻攝自網路)

▲▼女警騎乘警用機車飆上國道。(圖/翻攝自網路)

今日國道警方再度重申,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另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因此本案以不予製單舉發為宜。

國道警方表示,期許各界客觀審視本案,林園分局警員因公騎乘巡邏機車進入國道,過程中雖開啟警示燈及鳴放警笛,但國道大、小型車輛動線頻繁交織,龐大車流量加上基本車速要求,造成路況瞬息萬變,機車行駛於國道相對危險,呼籲警察執勤應考量比例原則,以安全為優先。

國道警方強調,機車行駛國道,依法可對機車騎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規定開罰,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倘若機車騎士誤上國道,應將車輛立即停靠路肩勿再行駛,人員則應到護欄外等安全地點等候,並撥打110報案或1968通報國道相關單位前往協助,以確保自身及其他車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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