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影射為「豬女郎」!「乳溝女神」向週刊求償勝訴確定

▲「無名小站女神」張香香。(圖/翻攝自IG/m40925)

▲「無名小站女神」張香香,獲償10萬元確定。(圖/翻攝自IG/m40925)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藝人「小豬」羅志祥2020年間與當時的女友周揚青發生情變,《鏡週刊》之後做出報導,說號稱「乳溝女神」的網紅藝人張香香,也是小豬的對象之一。張香香不滿報導不實,起訴求償100萬元並公開道歉,一審判決《鏡週刊》須賠償10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5日二審駁回上訴,《鏡週刊》須賠償10萬元確定。

張香香因外型亮眼、身材火辣,2012年被當時的網路部落格「無名小站」票選為年度十大正妹,張香香後來轉型為網紅藝人,經營個人社群並偶爾接綜藝節目通告,因白皙美胸而被粉絲封為「乳溝女神」,臉書粉專追蹤者將近30萬人。

至於本案乃因2020年4月29日發行的第187期《鏡週刊》雜誌,報導羅志祥與周揚青的9年感情生變事件。內容提到羅志祥到處約砲、熱衷「多人運動」,之後更提及「...小豬到處約砲、熱衷『多人運動』外,就連旗下的藝人...也是他床上的長期情趣對象」,接續稱「就連...網拍女模張○香...都在歷來『豬女郎』的行列之中,後宮陣容頗為可觀...外型條件怎麼看都算小豬的菜」。

報導出爐後,張香香認為這會讓讀者聯想她與「小豬」間有不正當性關係、私生活關係複雜,已經侵害她的名譽權。因此針對鏡週刊與撰稿的宋姓記者,須連帶賠償100萬元,並刊登道歉聲明。一審判決週刊與記者敗訴,須連帶賠償10萬元。雙方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於25日宣判,雖然週刊與記者均提出證據反駁,但高院認為證據不足,仍認定週刊與記者未善盡查證義務,確實具有過失而侵害張香香名譽,必須賠償。經過重新計算後,還是認定須賠償10萬元,因此二審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卻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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