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約女童親抱!噁男「手指忍不住」 女童事後傳4字不算性侵

▲桃園市17歲少女去年8月提告父親與祖父在其就讀小學期間先後性侵與強制猥褻,並提出醫院驗傷單佐證,桃檢以受性侵期間未報警或告知親友,也未提出積極佐證,事隔8年才提告,難認有具體犯行,偵結不起訴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男子與12歲女童談好1000元擁抱、撫摸,當下仍控制不住指姦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黃資真/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20歲黃姓男子利用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2歲的女童,談好以1000元擁抱、撫摸跟親身體,但女童事先說好「不能插喔」,黃男仍控制不住伸手插下體得逞,遭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但花蓮地院認為被插入時女童未做出抵抗或拒絕的行為,事後還傳訊問黃男「今天爽嗎?」因此改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判處1年10月,緩刑5年。

判決指出,黃男在2020年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2歲女童小青(化名),談好以1000元代價可擁抱、撫摸、親吻她身體,便於同年12月12日前往小青住處,進行猥褻行為,但黃男卻得寸進尺,用左手中指插入下體得逞。隔天小青父親查看女兒手機對話紀錄,才得知此事,氣得立刻報警。

黃男偵訊時承認猥褻,但沒有插入行為,小青下體也未驗出黃男DNA,且處女膜無新傷,僅有舊裂傷。檢方根據對話紀錄,小青曾在事前說好「不能插喔」,認定黃男違反意願性侵,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但法官發現,黃男回家後,小青曾傳訊問他「今天爽嗎?」,且小青也在庭上提到完事後2人有聊天,但過程中從未詢問對方為何未經她同意用手指插入下體,因此當庭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論罪。

法官提到,小青驗傷前已沐浴、沖洗,生物跡證可能因此消失,且一般女童的陰道有彈性,用手指插入未必造成傷痕,不採信黃男辯詞,考量黃男事後以40萬與小青父親達成和解,勘認有悔意,判處1年10月,宣告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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