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二連勝!推翻內政部限期轉型政黨要求 廢止立案處分也撤銷

▲▼婦聯會到立法院抗議。(圖/記者周宸亘攝)

▲婦聯會曾到立法院抗議被要求依《政黨法》轉型為政黨。(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拒絕內政部限期轉型為「政黨」的要求,2020年4月被內政部廢止立案並命辦理清算,婦聯會提告力保自身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婦聯會是依《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的一般性政治團體、不以參與選舉為目的,應享有《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今判撤銷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的行政處分,可上訴。

婦聯會前案提告要求撤銷內政部的限期轉型處分,上月(10月)27日一審勝訴,今天再打贏撤銷廢止立案處分的訴訟,取得二連勝。本案法官判決理由指出,《人團法》與《政黨法》雖都使用「政治團體」一詞,但概念不同,《政黨法》並沒排除人民成立與經營廣義「政黨」以外的「一般性政治團體」。

2017年12月6日公布施行的《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法官認為,若硬將《人團法》所稱的一般性政治團體,套用《政黨法》要求轉換為「政黨」的規定,將導致《人團法》允許一般性政治團體存在、《政黨法》卻加以否定的矛盾,且立法理由顯示,《政黨法》不是要迅速、立即消滅現存所有已依《人團法》立案的「一般性政治團體」,而是透過一系列配套立法,漸進分流「政黨」與「一般性政治團體」。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圖/翻攝Google maps)

法官指出,既然配套立法尚未完成,《人團法》也沒廢止或刪除關於「一般性政治團體」的規定,婦聯會屬於依《人團法》合法立案、不以參與選舉為目的的「一般性政治團體」,仍應享有《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內政部貿然廢止婦聯會立案,適用法令有誤,因此判決撤銷。

成立於1950年的婦聯會,先前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並被凍結名下385億元資產命移歸國有,仍在訴訟,而內政部另指婦聯會未依2017年12月6日公布施行的《政黨法》,在法定2年期限內修改章程轉型為「政黨」,2019年發函限期婦聯會完成轉換程序。

後因婦聯會無意轉型為政黨、拒絕照辦,內政部2020年4月27日發函廢止婦聯會的立案,並命婦聯會辦理清算事宜,婦聯會提起訴願搶救無效,先對內政部的限期處分提告要求撤銷,以免遭解散,之後再提起本件訴訟,要求撤銷廢止立案的行政處分,並聲請獲准在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廢止立案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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