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明生效70年 陳以信:蔡英文應以此補充南海主權論述

▲總統蔡英文。(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總統蔡英文。(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明日將是《中日和平條約》生效滿70周年,國民黨立委陳以信今(4日)投書指出,該和約對中華民國地位與台灣主權歸屬非常重要,對於當前南海主權爭議更有特殊意義。但陳以信也批評總統蔡英文對此不聞不問令人失望,呼籲政府應以《中日和平條約》補充南海主權論述,持續提供南沙太平島作為國際和平環保用途,藉以鞏固我國南海主張,並擴大對南海議題的國際話語權。

陳以信日期考察《中日和平條約》史料,於今日投書媒體;陳在內容中指出,《中日和平條約》可解南海爭議,但在適用之先,須解決外界對中日和約授權性與有效性之挑戰。在授權性上,國際多數看法認為,《中日和平條約》來自《舊金山和約》第26條授權,因此《中日和平條約》第二條不得超過《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領土授權範圍。

但陳以信認為,《中日和平條約》簽署於1952年4月28日當天日本已恢復主權地位,日本已具有主權國家地位後和中華民國簽訂和約,使得中日和約具有獨立地位,不應受舊金山和約限制。

陳以信強調,並且日本當年取得台灣主權唯一依據,是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而《中日和平條約》第4條將1941年12月9日對日宣戰前中日所簽過所有條約,均認因戰爭結果歸於無效。

陳以信表示,依照國際法原理,台灣主權應回復到《馬關條約》簽署前狀態,自然該由繼受清國的中華民國所取得。是而《中日和平條約》第4條根本不需經由《舊金山和約》和約授權,而《舊金山和約》也無從否認,此為中日兩國與台灣主權的特殊歷史所使然。

陳以信表示,1972年9月29日中日斷交時,時任日本外相大平正芳片面宣布廢止《中日和平條約》,使得外界後來對《中日和平條約》的有效性有所質疑。

但陳以信指出,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此一單方廢止行為,不能影響中日和約實施廿年來所產生之權利、義務與法律情勢。陳以信補充,正如《中日和平條約》第10條恢復台澎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日本單方廢止中日和約,並不會使得台澎居民回復日本國籍是一樣道理。

陳以信指出,當前南海爭議難以解決,除我國十一段線主張外,中共也有九段線主張,周邊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汶萊都有部分島嶼與周邊經濟海域主張,但最大困擾處在於缺乏國際條約可為依據。

陳以信說,《中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明文列出南沙與西沙群島,是當前唯一明確提及南沙群島的國際條約;且我國自1946年12月12日收復南沙太平島,1956年起持續派員駐守迄今,是最堅實的主張基礎。

陳以信表示,我國除《開羅宣言》與十一段線之傳統主權論述外,亦應引用《中日和平條約》,作為我國擁有南沙群島的國際條約依據,藉以大幅提升我國在國際南海議題的話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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