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後大吵分手!女神20年後「提告討名份」 律師抓關鍵5字

▲婚禮,結婚,新娘,新郎(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20年沒聯絡,「前女友」卻成功討回妻子的名份。(示意圖/Pexels)

文/林智群律師

新聞:一名柯姓旅行社老闆1998年離婚後不久,在台北街頭巧遇高中時代心儀的女同學,隨即對她展開熱烈追求,隔年如願在遠東飯店舉行婚宴,兩人卻因故大吵一架,沒登記結婚就分手,此後20年沒聯絡,柯男另娶妻生育2名女兒,沒想到去年已60多歲的女同學突然提告主張她才是柯男的老婆,台北地院審酌當時《民法》仍採「儀式婚」,且雙方已舉辦公開婚宴,因此判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女同學成功討回名份。

關鍵字:20年沒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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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主張婚姻關係存在,
因為當年的法律規定是「儀式婚」,
有舉辦婚禮,就發生結婚效力。

所以呢,這個訴訟,與其跟對方糾纏是否已經結婚,
還不如直接提反訴,要求離婚,
因為已經20年沒聯絡了,雙方根本沒往來,
就算是當年那個婚姻成立,我也主張要離婚,
總之我就是跟你「田某溝、水某流」(台語),
以後也不想跟你有什麼往來。

至於自己現在的婚姻(後婚)是否會因此無效?
自己跟正牌老婆(後面的婚姻)生的小孩,
是否為婚生子女?要怎麼處理?
那又是一串粽子的問題。

有時候會有當事人問這樣的問題,
就是在澳洲打工度假或在拉斯維加斯,
一時衝動跟某人(可能是其他地方的人)結婚,
後來自己回台灣就沒聯絡,
後來認識其他人,要結婚了,該怎麼辦?
我都會建議先把前面的婚姻處理乾淨,比較好,
可是呢,
大部分人都怕「後面交往的對象」知道自己結婚過,
不想前面留下一個離婚紀錄,
所以都選擇不處理,
那就是留一個未爆彈,
大部分都不會爆炸,但像這個新聞,就是爆炸了。

►本文獲得林智群律師(klaw)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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