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檢大戰「累犯之亂」 台大教授批大法庭裁定「最走鐘」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翻攝最高法院官網)

▲大法庭日前做出有關累犯舉證責任的裁定,引發法界論戰。(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大法庭4月底做出裁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證明刑案被告的累犯紀錄,引起司法論戰,不僅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多次聲明抨擊,學界也出現批評聲音,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今天投書媒體,直指這是「大法庭新制施行以來,最為走鐘的大法庭裁定」,同時質疑最高法院回應新聞稿已經超出裁定見解,「如果還要正經八百討論什麼拘束效力問題,那我也是醉了。」

以下是新時代法律學社整理的林鈺雄投書摘要:

最高法院從頭到尾、從審判內到「審判外」,總共就累犯問題表達了A、B、C三個法律見解:

A、 裁定主文(Q1)。針對提案法律問題表示的: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

形式上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1-10條的規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但因為小法庭依照大法庭裁定主文意旨去終結系爭案件,變成最高法院各庭的統一見解,所以,A部分雖然規範上不具普遍拘束效力,但在審級制度運作下,實際上會成全國實務的統一法律見解。

B、裁定理由的「 傍論」(Q2)。這是指裁定理由內,加碼舉例說明的:「前科表」不得作為認定累犯依據。這是大法庭兄弟個人獨獲的創見,也是被批評的第一個重點。

通常,裁判書內容只有在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和系爭法律爭議時,才能成為裁判理由,但主筆法官若去自行舉例、比喻抒發或另行衍伸的看法,只是法官個人法律意見,本來就不是裁判理由的必要部分,至多就是歸類為傍論而已。B部分依照《法院組織法》的明文規定,就是沒有拘束效力,連「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8點,都明訂「大法庭裁定內之旁論無拘束提案庭之拘束力」。大家也不用盲從。

C、新聞稿(Q3)。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主文與理由皆未曾提,但最高法院回應劍青檢改新聞稿內,再繼續加碼的新創法律見解:不准檢察官聲請函查,否則一律駁回。這也是被批評的第二個焦點。

新聞稿是審判主體還是法院行政的對外意思表示呢?新聞稿內容超過裁定主文和理由去加碼出來的法律見解,如果還要正經八百討論什麼拘束效力問題,那我也是醉了。如果是濫用新聞稿而非大法庭裁定來對全國審檢進行訴外法律問題的「行政指導」(?),那可真是要令人「緬懷」動員戡亂時期的司法前輩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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