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遺失錢包 超商女店員A走7千只留3百!監視器都拍到了

▲超商女店員侵占顧客遺落錢包內的7000元現鈔,遭南投地院法官判刑。(圖/資料照片)

▲超商女店員侵占顧客遺落錢包內的7000元現鈔,遭南投地院法官判刑。(圖/資料照片)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陳姓女子去年於便利商店購物後,不慎將裝有7千多元現鈔的錢包遺落在店前停車場、被邱姓女店員拾獲,陳女發現後返回店家查找,邱姓女店員僅歸還錢包和300元,其他的7千元竟不翼而飛,陳女因此報警;檢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查明是邱女將大鈔占為己有、依法起訴,南投地方法院日前依侵占罪,判處邱女罰金5000元、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邱姓女子於南投市7-11便利商店某門市工作,於110年10月28日下午3點多,在該門市前停車場拾獲剛離去的陳女所有之黑色錢包,接下來不到1分鐘內竟火速將該只錢包帶進店內廁所翻看,並將錢包內之7張千元大鈔取走,才將錢包交回門市櫃檯保管、等待領回。

陳女返家後,發現其錢包遺失,於下午3時46分許返回該便利商店門市查找,邱女將錢包交還時,陳女清點後發覺其中竟只有300元、其他7000元已人間蒸發,隨即向邱女詢問,邱女則推稱沒有動過錢包中的現金,陳女不堪損失,於是報警處理,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而查獲上情、移送法辦。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邱女為超商店員,卻未依照店內代管認領流程,將該錢包放回櫃檯等待認領,認為邱女就該錢包有業務上持有關係,因此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邱女是因偶然機會撿到陳女不慎遺落在門市外停車場的錢包,並非因超商店員業務關係而持有保管該錢包,也不是交由超商保管後才將錢包內現金侵占入己;此外,陳女當天不慎遺落錢包、發覺後立即返回超商內尋找,並非不知在何時何地遺失,應屬一時脫離本人持有之「遺忘物」,因此改以刑責較輕的《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量處。

判決書說明,邱女對犯行坦承不諱,也與陳女達成和解、賠償7000元,再衡量國中畢業、目前從事人力派遣工作,家境小康、需要扶養2名小孩等現況,處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折算1日,並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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