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鍊綁「8孩媽」陸網氣炸! 政協委員籲修法:實現買拐童罪

▲▼江蘇徐州不只「八孩母親」,同村還有一女遭虐打超過20年。(圖/翻攝微博)

▲江蘇徐州不只「八孩母親」,同村還有一女遭虐打超過20年。(圖/翻攝微博)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江蘇徐州八孩的鐵鍊引發大陸民眾對婦女拐賣問題的重視,近日再度傳出「鐵籠女」事件,再度引起熱議。隨著大陸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呼籲通過修法,實現「買拐同罪」。

據《澎湃新聞》報導,大陸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劉紅宇將提交《關於對拐賣婦女兒童實施「買拐同罪」的提案》。

劉紅宇在提案中指出,2009年起至2022年期間,「法律信息庫」中涉及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案件共計503起,僅有33個案件對收買被拐買婦女的罪犯追究了強姦罪,佔所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案件的6.6%,其中有51個案件明確提及被拐賣婦女生育了子女,有47個案件明確提及被拐賣婦女懷孕,佔所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案件的19.5%。

她認為,絕大多數罪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就是為了生育,而這樣情況下犯罪分子幾乎肯定會與被收買的被害婦女發生性行為,也幾乎不可能取得被害婦女的同意,「然而這503個案件中,竟然有94.4%的罪犯沒有被追究強姦罪,哪怕已經生育子女、哪怕致使受害人懷孕。」

與此同時,收買被拐婦女後幾乎都伴隨著拘禁、故意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劉紅宇觀察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犯罪採取了「低起刑+從重罪論處」的方式,將單純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當成其他犯罪的犯罪預備行為進行評價,一旦出現其他犯罪則按照罪行較重的行為處理。

「這樣的法律規定雖然結構精巧、邏輯嚴密,但是卻有些脫離實際。」劉紅宇直言,從刑法規定看,立法者明確知曉收買被拐婦女就是為了生育,有了收買婦女的行為,後續大概率會發生諸如強姦、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因此才要對後續的犯罪行為進行明確規定。

她接著指出,然而在實踐中,這些後續犯罪往往無法第一時間發現和固定證據,因此公安機關即使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法院審判時也會因為證據不足而難以定罪,使得大量犯罪逃脫了法律的製裁和處罰。

其次,拐賣人口和收買人口作為密切聯繫的兩個行為、作為對合犯的兩個罪名,同樣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同樣剝奪人身自由和尊嚴,同樣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難以平復的傷害,同樣蘊含多種公共安全風險,同樣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在刑法上的評價卻截然不同,亦難以體現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江蘇徐州「八孩母親」。(圖/翻攝微博)

▲徐州「八孩母親」引發極大關注。(圖/翻攝微博)

劉紅宇認為,收買被拐婦女不僅是一項單獨的犯罪,更是之後發生的強姦、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的前罪,是一系列侵犯婦女犯罪鏈條的首要環節、首當其衝。面對後續犯罪經常面臨證據不足、難以定罪的客觀現實,刑法有必要提高收買被拐婦女的法定起刑,將後續犯罪的刑事責任前置,以震懾犯罪、罰當其罪。

基於此,劉紅宇建議應通過修訂刑法,實現「買拐同罪」,「為了進一步震懾犯罪分子、避免因為難以蒐集證據導致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與處罰,實現刑法’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建議修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實現『買拐同罪』。」

根據目前的大陸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到死刑;而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強姦、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情形,則按照相應罪名處罰或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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