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車禍半年「動脈瘤破裂」 子控舊傷害命向肇事者索賠266萬

▲生病,受傷,意外,住院,車禍,骨折,體檢,健康。(圖/pakutaso)

▲婦人車禍出院半年死於動脈瘤破裂,法官認定死因跟車禍無關。(示意圖/pakutaso)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1名鄒姓婦人和1名黃姓女子7年前騎機車互撞,鄒婦倒地傷及頭部導致顱內出血,住院6天穩定傷勢脫險出院,同年底卻死於主動脈瘤剝離引發的敗血性休克,鄒婦兒子咬定車禍舊傷讓母親喪命,告黃女求償266萬餘元,包括母親受傷必須另外僱人照顧父親的花費,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鄒婦的動脈瘤是宿疾,跟車禍無關,判鄒婦兒子敗訴。

本案源於黃女2015年6月8日中午12時許,騎機車在新店區1條小巷直接右轉幹道,和幹道上同樣騎機車的鄒婦互撞,鄒婦倒地頭臉掛彩,手腳多處擦挫傷,送醫還發現顱內出血,幸好急救後傷勢穩定,住院到同月13日出院。

黃女自首沒暫停在巷口禮讓幹道車先行,被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但刑案審理時,鄒婦在2015年底死於主動脈瘤剝離引發的敗血性休克,鄒婦兒子主張母親因車禍舊傷感染細菌,引起續發性高血壓導致動脈瘤破裂,造成主動脈剝離,請求重新鑑定死因並改依過失致死罪論處。

黃女自稱因病也在做化療,從事清潔工的收入微薄,她不是拒絕和解,而是賠不起鄒婦兒子索討的300多萬元,求法官准她緩刑。

刑案法官依法醫鑑定及調閱鄒婦生前病歷,認定鄒婦的動脈瘤是生前長期高血脂累積而成,另有高血壓、心律不整等多重疾病,鄒婦在車禍中沒傷到胸部,不至於造成動脈瘤破裂,假如真的撞破、死亡率極高,鄒婦很難住院6天就平安出院。

刑案法官依過失傷害罪判黃女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定讞。鄒婦兒子仍咬定母親因車禍舊傷而送命,先以黃女肇事所騎機車沒投保強制責任險為由,申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核發132萬元補償,由基金代位向黃女索賠。

鄒婦兒子另提本件訴訟要求黃女再賠償266萬餘元,其中1筆鄒婦丈夫的安置照顧費開價13萬元,鄒婦兒子解釋,母親受傷不能照顧父親,需要花錢找人代勞,兒子還說心疼母親受傷痛苦、覺得難過,所以一併求償精神慰撫150萬元。

法官指刑案已查明鄒婦死因跟車禍舊傷無關,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另案提告向黃女索賠,也僅獲賠代墊鄒婦車禍醫藥費8280元確定,黃女已先支付9000多元,加上本案再度鑑定,同樣判斷鄒婦兒子的主張欠缺佐證,法官據此判黃女不必再賠償,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