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式餐廳藏過期芥末醬 挨罰36萬辯「同業借放的」法官信了

▲▼醬料,番茄醬,芥末醬。(圖/翻攝自pixabay)

▲韓式餐廳菜色是否會用到芥末醬(中),成為店家存放過期食物受罰的關鍵。(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家韓式烤肉餐廳前年被台北市政府稽查發現,店內竟冰存6樣過期1、2年的佐料與食材,業者不服被裁罰6件違規共36萬元罰鍰,提告抗罰辯稱是同業借用冰箱存放,店內餐點沒使用這些材料,就算有錯也不該一樣一罰,台北地院採納業者辯解,判決撤銷罰單,但業者沒落實倉儲管制,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開罰,須由台北市府另行調查。

判決理由指出,本案台北市府用《食安法》第15條處罰業者貯存過期食物,但證人證詞與店內菜單顯示,這6樣過期物品沒用於做成給消費者吃的「食物」,所以撤罰,《食安法》第8條規範食品業者對從業人員、場所與設施有衛生管理責任,須由台北市府另行調查本案業者是否沒落實倉儲管理,罰則同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勒令歇業、停業至甚至廢止公司登記。

本案餐廳位於北市中山北路二段一處巷內的2樓,台北市府衛生局接獲檢舉,前年(2020年)3月到場稽查,在店內冷凍櫃發現6樣過期佐料或食材,其中1瓶果糖和1瓶芥末醬過期近2年,另4樣酢精、調製奶水與美國進口紅櫻桃,也都過期1年多。

北市府裁罰業者每件過期商品6萬元、共36萬元罰鍰,業者辯稱有5樣物品是同業寄放冰箱,或前員工、前負責人開發新產品失敗、沒將用剩的材料帶走,僅1樣是自己母親做菜自用,完全沒用來烹調給客人吃的食物,店內菜單可證明所有菜色都用不到這6樣東西。

業者聲稱就算疏於注意、沒將過期物品從店內冰箱移除,也不該不管情節輕重、一律一樣一罰,業者願意承認2個違規行為,但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改打行政訴訟抗罰。

北市府指出,接獲檢舉去稽查,先發現店內有蟑螂和多個捕鼠器,接著才查獲冰存過期食品,已給業者改善時間,業者同年6月坦承有幾樣是自己購買,或前員工研發菜單放到過期沒清除。

北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認為,若過期物品並沒有、也不可能用於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應不受「貯存過期食物」的規定處罰,而本案查獲的6樣物品,都非本案韓式餐廳會用到的材料,業者也清楚交代來源、用途與沒清理的原因,據此認定北市府沒用正確法條開罰,判決撤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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