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酒駕 屏檢:5年內3犯、累4犯以上判刑不准易科罰金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屏東地檢署。(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鑑於近日酒後駕車肇事造成無辜民眾傷亡案件頻仍發生,為有效遏止是類犯罪行為,屏東地檢署決議全力貫徹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嚴懲酒駕政策,從嚴審查酒駕累犯執行案件,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為貫徹高檢署這項命令,屏東地檢署檢察長張介欽召集執行科及觀護人室等科室舉行會議,決定具體作為有:

一、嚴格審查酒駕累犯之執行案件,對於5年內3犯酒駕案件及歷年累計4犯以上之酒駕案件受刑人,除有重大事由外,均認為屬於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准易科罰金,若准予易科罰金者,需先報請檢察長核准。

二、酒駕案件諭知緩起訴之被告,若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酒駕案件,檢察官從嚴審查,以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為原則,並從嚴、迅速偵辦,以避免是類犯罪行為再度發生,以保障民眾用路之安全。

屏東地檢署統計自2021年12月起迄今,有關酒駕案件經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執行案件,經陳核檢察長核定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案件已有4件。另對於在緩刑期間內因再犯酒駕案件之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之撤銷率亦達100%,展現該署落實嚴審、速辦酒駕累犯之執行案件及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撤緩之決心與魄力。

為遏止酒駕犯罪行為,避免造成無辜用路人傷亡案件所衍生家庭悲劇再度發生,該署將持續支持警察機關強力執法外,對於偵查中之酒後駕車案件亦將從速、從嚴偵辦,決不寬貸。另對於酒後駕車之執行案件,執行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所涉犯得易科金之酒駕案件,認個案違法情節重大,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從嚴認定不准易科罰金,並將之送監執行,以斷絕心存僥倖觸法者之不法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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