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毒客因警違法搜索提審脫身 先別高興!若揭販賣重罪仍可判刑

▲3日晚間一輛白色自小客車佯裝配合警方攔檢,卻加速闖越路檢點警方依法開罰。(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北市警方攔檢計程車乘客查獲刀械毒品,卻被法官認定違法搜索逮捕而放人。(示意圖/資料照片/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前天(6日)攔查一對搭計程車的男女,搜出刀械與毒品K他命,當事人聲請提審,台北地院認定警方違法逮捕、裁定放人,且違法搜索而得的毒品,不能證明當事人持有毒品。律師陳銘祥表示毒品是違禁物、不能發還,「當事人也不敢來領」,若查出涉及運輸、販賣毒品等重罪,仍可能用來定罪。

北院認定本案警方違法搜索、逮捕的主因,是法官當庭勘驗處理警員提出的密錄影像,確認當時目視根本沒看到男乘客褲袋露出刀柄的情形,而是警員直接用手拍打、進而將手伸進褲袋才查獲刀械,藉此再搜男乘客背包發現2包共約60公克的K他命,又從女乘客背包找出50萬元現金。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警察得檢查人民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法官指本案警員是「拍搜」而非目視發現男乘客攜帶違禁物,不符合逕行搜索人民身體及隨身物品的規定,據此認定本案構成違法搜索與違法逮捕。

不過北院指法官認為本案「員警因此搜索取得之毒品,應不得作為證明聲請人持有毒品之證據」,後續如何處理?律師陳銘祥表示,違法搜索取得的扣押物可能會被當事人聲請發還,但毒品屬於違禁物,無論如何不能發還,即使是違法搜索取得,檢方也可聲請法官單獨宣告沒收,「當事人也不敢來領」。

至於違法搜索取得的扣押物通常也不能當成定罪證據,但陳銘祥指出,例外狀況是若能用來證明更嚴重的犯罪時,法官可能會同意列為證據,譬如違法搜索查扣的毒品如果不能用來證明當事人持有毒品的犯罪,但當事人另被查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等重罪時,所侵害的法益遠超出違法搜索侵犯人身自由的程度,扣案毒品仍可能會被當成定罪證據。

北院表示,本案法官僅審理當事人聲請提審有無理由、有無被非法侵害人身自由,至於扣案毒品屬於違禁物、不可能發還,後續將由檢警繼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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