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三地門前鄉長包庇出納侵占公款27萬元 判刑8月定讞

▲▼示意圖,法律,法條,閱讀,律師,法官,文件,合約,法槌,法庭,法院,簽名,和解。(圖/123rf)

▲三地門前鄉長歸曉惠,包庇屬下侵占公款,自己也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縣前三地門鄉長歸曉惠,遭廉政署查出她包庇公所的出納,侵占公款27萬餘元,一審將歸女判刑1年4月,上訴二審後,改判有期徒刑8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歸曉惠自2016年6月間起到2018年12月底止,擔任屏東三地門鄉鄉長;同案被告蘇美蓮,自2013年8月起至2017年8月止,擔任鄉公所的主計主任。另外侵占公款的孫姓出納,則自2012年4月起,到2016年6月止,均擔任鄉公所的出納人員,孫女還有重要的業務,就是向三地門鄉清潔隊收取清潔規費。

但孫女因家境拮据,在2015年2月到2016年1月間,將9筆清潔規費、總計27萬餘元的費用,中飽私囊,未如實繳納進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水門辦事處。辦事處人員向廉政署舉發,檢廉單位聯手發動偵查行動,除了帶回孫女外,也認為歸女、蘇女等2人均知情而包庇,一併帶回偵訊。檢方最後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直屬長官包庇屬下貪污罪」,對歸女、蘇女2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歸女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蘇女判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但宣告蘇女緩刑2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審理時,蘇女放棄上訴,先行定讞,至於歸女部分,高雄高分院認為當時孫女犯貪污罪嫌後,歸女雖知悉,但考慮到憐憫孫女家境以及辦公室士氣的關係,故不舉發;但歸女也確實指示孫女主管,應請孫女回填款項,孫女也確實繳回犯罪所得。此外,高雄高分院也認為本案犯罪情節尚非深重,故依照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最後將歸女判刑8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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