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發改委發布2021負面清單意見徵求稿 金融業相關內容有10大變化

▲▼中國人民銀行(PBOC)。(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中國人民銀行(PBOC)。(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大陸國家發改委昨(8)日發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清單(2021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項6項,許可准入事項111項,共計117項,較《清單(2020年版)》減少6項。此外,在金融業相關內容方面則有十大變化,禁止准入事項2項,許可准入事項9項,較《清單(2020年版)》減少1項。

《澎湃新聞》報導,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金融業方面的意見徵求稿中,相較於2020年版本出現10大變化。變化一,禁止准入事項「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中,對於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使用的字樣中,增加了「理財」、「股權眾籌」、「交易中心」。

在上述機構和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的字樣中,減少了「理財」,同時主管部門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市場監管總局、外匯局之外,增加了國家網信辦。也就是說,「理財」字樣從原來的原則上不得使用調整為不得使用。

變化二,在「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銀行 、證券、期貨、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或變更其股權結構」中,對多項措施描述進行了簡化,新增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描述,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變化三,在「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融資擔保、典當、小額貸款公司 、徵信機構等相關金融服務機構」中,將「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設立許可(含機構許可;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合併或者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出資額佔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佔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審批)」簡化為「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 

變化四,在「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交易所」中,將原有的「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審批」及「期貨交易等各類交易場所、期貨專門結算機構設立審批」調整為「 證券、期貨、保險、信貸、黃金及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設立審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期貨專門結算機構設立審批;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和解散審批」,主管部門也在證監會基礎上增加了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各省級人民政府。

變化五,在「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金融業務」中,刪除「銀行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審批」、「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審批」、「期貨公司經營資產管理業務、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及「保險公估人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增加「出口信用保險相關業務審批」。

變化六,在「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代理國庫業務」中,增加「特定」兩字。

變化七,在「未獲得許可,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服務及支付業務」中,將「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調整為「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及變更重大事項許可」。

變化八,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證券投資、衍生產品發行、 外匯等相關業務」中,將「跨境從事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外匯登記」調整為「跨境證券、衍生產品外匯業務核准」;

將「境內機構(不含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審批與登記」調整為「境內機構(不含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債權核准」。

變化九,刪除2020年版清單中「未獲得許可,不得發行股票或進行特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這一項。

變化十,在「未獲得許可,特定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任職」中,增加「特定」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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