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到大安森林公園廁所!他從隔板掏出來 時間太久被抓包

▲桃園市桃園區某大型賣場李姓員工,去年9月起在員工廁所內燈罩上安裝手機竊錄女同事如廁,後來被發現後查出是李男所為。(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陳男偷拍時間太久,遭管理員抓包。(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林昱萱/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日前在大安森林公園內,尾隨一名女子「花花」(化名)進入廁所,並藉機偷拍對方上廁所的畫面。管理員發現其誇張的行徑後,趕忙報警處理。對此,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法判其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台北一名陳姓男子日前尾隨花花進到大安森林公園內的一間廁所,並偷偷躲藏在隔壁間,趁著對方如廁時,將手機打開錄影功能,並從下方隔板伸進廁所內部,從該位置竊錄對方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而陳男偷偷摸摸尾隨花花進入女廁,又待在裡面許久未出的行徑,讓管理員察覺異狀,認為其行經可疑,因此立即報警處理。

陳男被捕後,於警詢、偵查中均對案情坦承不諱,且與花花只指訴、管理員之證訴相符,且其手機內也有偷拍的影片等足以佐證,因此其犯嫌洵勘認定。對此,法官認為,陳男利用花花如廁之際,私自竊錄對方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造成對方心理恐慌、不安全感,身心備受煎熬,所為實屬不該。

此外,花花也無意願與陳男和解,陳男至今也未獲得對方原諒,惟念其犯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大學畢業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之後,依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