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拒搬家辯:已繳520萬租金 房東怒告結果出爐

▲▼大樓,公寓,房屋,房子,陽台。(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王姓房東將北市房子以每月2萬租給陳姓女房客,豈料她收不回房子只好告上法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遇上租屋蟑螂?北市王姓女房東將房子每個月以2萬元出租給陳姓女房客,前年向房客表示,有自用需求不再續租。豈料陳女在租期屆滿後,仍堅持不還房子,讓她氣得告上法院。審理時,陳女稱「歷年支付租金達520萬」並要求房東等她找到新租屋處再搬。士林地院審理後,認陳女應將房屋騰空返還,返還前每月仍須繳2萬元租金。

王姓女房東主張,1999年12月15日起,陳姓女房客向她父親以每個月1萬8承租房子,租賃期限1年,租賃契約為1年1簽。日前父親將房子移轉登記給她所有,仍由父親將該房子續租給陳女,並收取租金每月2萬元。

父親與陳女在2019年12月15日簽訂最後一次租約,向陳女表示,有自住需要所以要將房子收回不再續租。豈料陳女在租期屆滿後,仍堅持不返還該房子,讓王姓女房東認為她受到相當租金的損害,氣到提告。

陳女提出抗辯稱,她承租該房子已經20年了,從2000年每個月都繳租金2萬元,至今已支付租金達520萬了;同時她也表示雖然租約在去年12月15日就屆期終止,但房東至少要等她找到新的租屋處後再要求她搬走及返回房屋吧。

法院審酌陳姓女房客雖然在租約到期仍未將房子歸還,但仍按月繳交2萬元租金,而房東也收受實際2萬元利益。房東因房客占用房屋所受相當租金的損害,應每月2萬元計算為當。

陳姓女房客辯稱她承租該房屋已經20年,歷年繳交租金達520萬元,甚至認為房東應該要讓她找到新的租屋處才能要求搬家。法官認,租約屆期終止後,陳姓女房客並無正當理由使用該房,這樣的抗辯只是為了讓房東不得請求返還房屋,屬空言主張。

士林地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認陳女應將房屋騰空返還房東,尚未歸還前應按月15日前給付2萬元租金;訴訟費用由陳女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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