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當醫生要打斷腿3/通常、可能VS絕對證據 法律與醫療專業決定醫糾勝敗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司法人員偵審跨領域的專業醫療糾紛,尤其開刀手術過程是否有瑕疵,幾乎都要靠「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提供鑑定意見,但鑑定報告不具名,內容出現疑義時,無法傳喚鑑定人作證釐清,除了台大整型外科名醫黃慧夫,過去也曾有2名醫師靠自己挑戰鑑定報告逆轉打贏官司,律師陳禾原指出,醫療與司法聯手破解2大專業的鴻溝,是官司勝敗關鍵。

▲▼黃慧夫醫師專訪。(圖/記者黃彥傑攝)

▲黃慧夫質疑醫審會鑑定流程,不該對同一案件出現2種相反結論。(圖/記者黃彥傑攝)

台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外科醫療部長、消化外科名醫丁金聰,2012年間為一名癌症患者切除肝臟腫瘤,手術雖成功,但患者當晚就出現出血性休克等危急狀況,最後不治身亡,一審認定丁疏於照顧,未讓病患術後在加護病房觀察,判刑10月。

丁金聰上訴糾出「醫審會3次鑑定說法不一」,包括「術後肝衰竭及術後出血之發生率及死亡率」,較早的鑑定意見引用不同的文獻數據,第3次鑑定才說相關數據「眾說紛紜」,高院也認為不能用這種「無適當明確代表數值」來認定醫師是否有疏失,且仁愛院區2009年至2011年間,切除肝葉大於3節的手術病例,有60%以上術後未入住加護病房,無證據顯示丁不把病患送加護病房違反常規,改判丁無無罪。

▲▼律師陳禾原。(圖/記者孫于珊攝)

▲律師陳禾原認為醫師和律師充分合作,才能跨越專業鴻溝,讓醫糾訴訟結果更接近事實。(圖/記者孫于珊攝)

另起案例是2006年5月間,婦產科名醫師張少萌的父親,因胸痛到台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因林姓醫師長時間沒再迴診,張父病情延誤,因心肌梗塞不治,雖醫審會2度鑑定認為急診醫師無過失,檢方因此不起訴林。

張以自身當醫師的經驗,認為林不該輕忽病患喊痛的感覺,堅持聲請再議,並提供大量醫學文獻資料,林最後被起訴,高院還在判決中指出醫療過失包括「漫不經心或學養不足所造成的疏忽與結果」,並將林判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禾原指出,醫療鑑定最常見的是要判斷醫師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但這是個抽象的概念,鑑定意見常因此出現「通常」、「可能」等用詞,這和法律講究「絕對證據」有落差,而法官對證據的「解釋權限」很大,對鑑定報告的解讀會成為勝敗關鍵。

▲▼馬英九洩密案宣判,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廖建瑜,馬英九律師蔡茂松。(圖/記者姜國輝攝)

▲連江地院院長廖建瑜認為,法官多了解醫療實務和臨床狀況,才能更精準判斷醫療訴訟爭點。(圖/記者姜國輝攝)

陳禾原針對上述2個案例及自身經歷指出,醫師面對訴訟時,能否以自身專業與律師充分合作,畢竟司法和醫療隔行如隔山,「醫師提供素材,由律師用『精緻的手工藝』說明給法官聽」,把訴訟聚焦在真正的法律爭點上。

連江地院院長廖建瑜則舉例,一般人都覺得,對瀕死的患者做CPR才能救活人,但是法律要考量個案的身體狀況是不是一定用CPR就能活,還是需要使用其他急救器材才有效果?法律必須確定做CPR可達百分之百救活人命,才能苛責醫師為何不做CPR,不能光是詢問科學上CPR救活病患的機率,就當作判決依據。

廖建瑜建議,法院在送請醫審會鑑定個案時,不能被檢辯雙方影響要求鑑定的內容,因為當事人可能因自身專業,在請求法官提問時,迴避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這樣會拉長訴訟時間,甚至使得全案永遠無法進入真正的問題爭點,因此審判醫療案件的法官盡量自修或參加研習,多了解醫療實務、臨床狀況,才比較能掌握醫療糾紛的爭點,做出更精準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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