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6歲小女友壞壞!「檢察官算錯年齡」男友遭重罪起訴...判決出爐

▲▼情侶,牽手。(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檢察官算錯少女年齡,將男子以「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起訴。(示意圖/Pixabay)

網搜小組/鄺郁庭報導

桃園地檢日前起訴一名劉男,檢察官調查認為,男方明明知道小女友未滿16歲,2人仍在105年9月發生性關係,便以妨害性自主罪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結果桃園地院審理時,發現少女是89年5月出生,在和劉男合意性交時,確實已年滿16歲。最後地院不僅判劉男無罪,也表示會提醒檢查官「謹慎計算年齡」,別再搞烏龍。

檢方起訴指出,劉男的小女友是89年5月出生,105年9月2人在家合意發生性行為,事後少女學校有人員通報,警方以《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將男方送辦。

檢察官偵辦時,劉男強調雙方是合意行為,少女則是經傳喚但未到庭,檢方最後一樣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將男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結果法院審理發現,計算該案少女出生年齡,在105年5月就滿16歲,更何況小情侶是在9月發生關係。既然女方法律年齡確實有滿16歲,劉男也沒有違反少女意願,客觀上就不犯刑法第227條規定適用的範圍,行為也亦未有處罰之規定,判處劉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聯合新聞報》報導,有司法官表示,承辦檢察官算錯被害人年齡,才會錯誤引用法條起訴,但公訴檢察官也沒發現,導致無法及時回報、聲請撤回起訴,雖然最後判決無罪,但還是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桃園地檢則指出,會再提醒檢查官謹慎計算法律年齡,避免再發生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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