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偷賣管制品「額溫槍」爽賺200萬元 桃園2嫌10萬元交保

▲桃園地檢署指揮台中市調處搜查某科技負責人毛姓男子與黃姓女子違法販賣來源不明額溫槍在網路販售圖利。(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地檢署指揮台中市調處搜查某科技負責人毛姓男子與黃姓女子違法販賣來源不明額溫槍在網路販售圖利。(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於12日指揮台中調查處搜查某科技公司毛姓負責人與黃姓女子住處,2人涉嫌從大陸、台灣購入防疫管制用品額溫槍,毛等2人將額溫槍重新包裝、標籤與說明書後再透過臉書販售圖利,粗估至少獲利逾2百萬元,桃檢並查扣840支額溫槍,依違反藥事法罪嫌諭知各以10萬、8萬元交保候傳。

桃檢表示,日前接獲線索後指派民生犯罪專組檢察官陳映妏指揮,查出在台中市某科技公司56歲負責人毛姓男子3月起,未經核准從大陸、國內購入來源不明額溫槍,重新包裝、標簽與說明書,再利用臉書對外販售圖利,粗估不法所得逾2百萬元。

桃檢12日指揮台中市調查處持搜索票至該科技公司與黃女住處搜索,當場扣得840支額溫槍、相關標簽、外盒與說明書等證物,檢察官偵訊後,以毛男與黃女涉嫌違反藥事法罪嫌,惟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10萬元、8萬元交保。

桃檢強調,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醫療器材者,或明知為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而販賣者,依據藥事法第84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有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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