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同學洗澡逼換美照 高雄男「理由就是愛妳」慘賠2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阿恒(化名)與小美(化名)是大學同學,他在2016年間偷偷拍下女方洗澡時的模樣,並傳訊息威脅必須接受交換條件,否則就要傳送更多不雅照片,「沒有其他理由,就是愛妳」,結果反而挨告遭求償50萬元。橋頭地院簡易庭法官衡量雙方身分、地位以及經濟收入等因素後,裁定阿恒應賠償2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 浴缸,洗澡,泡澡,蓮蓬頭。(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小美沒想到在自己的租屋處洗澡,竟然會被同學偷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小美在判決書中主張,2016年間兩人剛好都在桃園租屋,沒想到阿恒沒有經過同意,私自用手機從浴室走廊拍攝她沐浴的模樣,接著用LINE傳送不雅照,要求用「本人照片」交換,讓她又氣又傻眼,憤而報警處理,並提告求償50萬元。

阿恒則辯稱,對於偷拍、威脅交換照片一事,他沒有異議,只是小美要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實在負擔不起,「我願意賠償她2萬元。」

▲▼手機,滑手機,電話,行動裝置。(圖/記者孫于珊攝)

▲阿恒將照片傳給小美,要求對方傳送「美照」交換。(示意圖/記者孫于珊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橋頭簡易庭法官調查兩人的談話內容,發現小美在收到不雅照的當下,立即撥打電話試圖質問,無奈沒有接通,才改傳訊息表示,「你不接沒有關係,我可以去備案,說出你的來歷」,沒想到阿恒竟然回答,「放心,妳不知道我是誰的」、「(給我)幾張妳的照片就好」、「沒有其他理由,就是愛妳。不回應就是不接受囉?我還有很多(照片),放心」。

法官認為,阿恒沒有經過小美同意偷拍,雖然計謀沒有得逞,但已經對女方造成嚴重侵害,只是考量到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公開或散布上述照片,傷害並未擴大,加上衡量雙方身分、經濟收入等因素,最後裁定賠償20萬元較為適當,其餘部分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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