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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未戴帽開罰 屏東縣警方10月大執法取締

▲電動自行車未戴帽開罰,屏東縣警方10月大執法取締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電動自行車未戴帽開罰,屏東縣警方10月大執法取締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墾丁等觀光地區,吸引許多遊客前來旅遊,並租用電動自行車代步,立法院修法通過,並在1日起執行,未戴安全帽將處罰300元;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則處最高1200元。其中未戴安全帽部分,警政署本月將全國同步大執法加強取締勤務,以確保交通安全。


立法院於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第72條之1及第73條第4項等條文,並於今天正式施行。針對列在「慢車」章節電動自行車增列處罰規定,其中未經核准違法改裝者,所有人最高罰5400元、行駛超過時速25公里者,駕駛人最高罰1800元罰緩,未戴安全帽則處罰300元。另經過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則處最高1200元。

國內每年電動自行車以往分類屬分類上屬慢車,駕駛人無年齡限制、不用考照即可上路,使用輕巧方便,成為上班上課的最佳代步工具,其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日益增加,但卻有部分業者擅自違法改裝或調高車速,導致事故頻傳,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

警方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以往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安全,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項,未戴安全帽者處罰300元罰緩。

屏東縣警局長葉明潭呼籲,為維護交通行車秩序及用路人生命安全,請民眾務必守法不要違規,警政署從今天起到本月31日全國同步執行違反電動自行車處罰新規定大執法,針對易發生電動自行車肇事及違規熱點、路線及族群,加強宣導及取締,期能有效防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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