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開工放沖天炮!員工一點燃燒毀鄰居家 老闆也得賠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潘姓男子在新北市新莊區某湯包店工作,2017年1月28日剛好是農曆的大年初一,他自行開店營業,還燃放沖天炮當作開工儀式,沒想到卻意外導致鄰居家起火。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潘男燃放爆竹的行為屬於開工儀式職務,因此判他與阮姓女老闆得賠償鄰居11萬1850元。

▲▼鞭炮、煙火。(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潘男過年沒有回家,於是自己放鞭炮慶祝。(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受害的鄰居在判決書中主張,施放爆竹煙火本來就應該選在空曠的地點,加上沖天炮難以正確控制方向,隨意燃放極有可能引發火災,潘男是湯包店的員工,卻疏於注意在店門口燃放沖天炮,導致他家頂樓起火燃燒,連鐵皮棚架屋頂也因為高溫而變形,天花板防水層甚至因此破裂、失效,讓住戶們受到不小的驚嚇,這才決定提告求償41萬7500元的建築損失,以及30萬的精神慰撫金。

潘男出庭時辯稱,鄰居家起火的確是因為他施放爆竹不當,但燒毀的屋頂及遮雨棚應該要計算折舊,另外加碼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也於法不合,這部分他不願賠償。而受到牽連的湯包店阮姓女老闆也表示,當天她將店務交給員工,是潘男自己覺得過年放鞭炮好玩才施放,與她或是營業事務無關。

▲▼ 火災。(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潘男施放沖天炮,害鄰居家發生火災。(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與本案無關)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潘男施放沖天炮與火災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但這起事件並未造成鄰居身體上的傷害,僅有財產權利受損,雖然他們的確因為火災受到驚嚇,但這是經歷火災的間接影響,難以認定是人格法益受到侵害,更無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因此判潘男免賠精神慰撫金。

而潘男自己也提到,「那天原則上老闆沒有說要開工,只是因為我沒有回國過年,就自己開店營業,直到正常營業時間時,我才告知老闆大年初一的下午我有自行開店。」法官指出,客觀上潘男的行為與湯包店開工儀式職務有關,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阮女身為老闆應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最後判兩人須賠償鄰居11萬1850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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