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大吵...婦提汽油桶握打火機自焚 他肉身撲救61%燒傷

▲台中擇日館火災。(本報資料照)

▲劉婦與潘男有感情糾葛,劉一氣之下竟引火自焚,台中地院判決,劉婦女兒需給付潘316萬餘元賠償。(本報資料照)

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台中潘姓男子與劉姓婦人有感情糾葛,2016年10月間,劉到潘任職的擇日館理論,2人發生爭執,劉企圖要引火自焚,潘上前阻止卻意外造成劉窒息身亡,潘則是全身61%燒傷,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張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婦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潘316萬190元。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潘男與劉女有感情糾葛,劉於3年前10月間傍晚,先騎車到加油站購買汽油,用白色容器盛裝,在前往潘任職的擇日館找其理論。劉抵達時,潘原在跟林姓友人聊天,林到館外機車上等候,隨後,潘、劉2人發生爭執,潘不願再多談,獨自走到館外。

劉趁此想引火自焚,潘見狀立即返回屋內制止,2人拉扯中不慎點燃打火機,導致擇日館燒毀,劉因窒息身亡,潘則全身有61%燒傷,進行清創、腸造口手術,到同年12月底才轉至復健科病房,隔年1月初才出院。潘提出損害賠償。

劉婦的女兒張女抗辯,媽媽是因與潘發生拉扯,才會導致打火機掉落,引發火勢,而潘是在劉引火自焚後才以肉身撲過去,是潘「自招危難」,潘應求助消防人員滅火,而不是肉身撲火,受傷是他的過失。

但當時林姓友人出庭指證,當時見劉女騎車抵達擇日館,就外出等候,見2人在屋內有爭吵,接著潘走出來,劉就把門反鎖,潘衝進去要阻止,當時劉還沒點燃打火機,是後來肢體碰觸後導致打火機掉落,才引發火勢。

法官據林男指證,判定是潘進入屋內阻止劉點燃打火機時,因劉掙扎不願放棄點火,才會導致打火機掉落引發火勢,劉過失導致潘受傷,有因果關係,因此判劉婦女兒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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