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議員涉詐領助理費 法官認定「助理跑攤」判緩刑5年

▲彰化縣凃姓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費判緩刑5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彰化縣凃姓議員涉嫌詐領助理費判緩刑5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第二選區國民黨籍議員凃淑媚,涉嫌取不知情蔡姓男女、何女之子許男及施女之夫郭男身分證,列助理名冊申報助理費,讓議會每月將助理費4萬元匯入,凃再提領2萬元現金給何女、施女支付跑攤費,彰化地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凃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2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凃擔任第14屆至第18屆之彰化縣議員期間,明知應據實填報議員助理人員名單,以供彰化縣議會辦理縣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春節慰勞金之撥放,竟因依當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申請公費補助之助理名額,每位縣議員最多只能遴用2人,從 2009年8月起,何女提供本名帳戶供凃女使用,助理費直接撥付助理本人帳戶,凃女則每月提領助理費4萬元,再給何女約定2萬元現金報酬。

何女向法官辯稱,她將帳戶提款卡交給議員使用是幫忙提款;但「助理委託議員跑腿」有違常情,院方並不採信。彰化地院認為,何女與施女從2009年8月至今都幫凃跑攤,檢方提出的相關事證無法證明她們僅是凃女人頭助理,但凃女提報未擔任她助理的人為助理,並以何女提報的助理補助費與春節慰問金,並非全部由何女取得,損害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費管理的正確性,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官審酌後,被告坦承犯行,分別量處提供帳戶的何女則判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施女判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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