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核定監獄行刑、羈押雙法修正案 通信、救濟權躍進

▲▼監獄,受刑人,監獄管理員,獄政人權,鐵窗。(圖/記者周宸亘攝)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修正草案出爐,對獄政人權更有保障。(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行政院11日核定《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修正草案,強化收容人的人權保障。這次修法草案中,增訂多項新措施,包含「監所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修正收容人書信檢閱規定」、「增訂申訴及起訴之規定」、「戒護外醫諮詢判斷」、「提高收容人勞作金比例」等規定,提升獄政人權。

對於這次修法,矯正署表示,主要是回應近年來大法官解釋對獄政改革的意見,另外再針對較無爭議的部分,進行修正。其中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這次修法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書信,乃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外針對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修法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另外也回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之處分,修法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

此外,為促進人權保障,明確監獄、看守所與收容人間之權利義務,並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這次修法還包含:

一、增訂於監所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並增訂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收容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並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

二、增訂監獄得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 保護室之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以維護人權。

三、為保障收容人權利,明定監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要件。

四、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監所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收容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之規定,以強化其保障。

五、增訂監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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