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父酗酒嫖妓卻撞成殘廢 3子女兒時挨打長大還要養他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東縣林姓男子因家暴問題與張姓妻子、3名子女相處不睦,後來發生嚴重車禍,除了喪失工作能力外還需要有人24小時照料,這時妻兒卻決定離婚,姊姊不堪負荷經濟才代為訴請他的子女負起扶養義務。雖然3子女皆認為林男並未盡到為人父的責任,希望法官能免除扶養義務,但最後還是得付錢。

▲輪椅,身心障礙者。(圖/達志/示意圖)

▲林男離婚後病情加重,光靠姊姊一個人照顧已經無法支撐。(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男的姐姐主張,弟弟雖然在2009年12月離婚,但早在前1年就因為發生重大車禍喪失工作能力,甚至無法自理生活,長期以來都是由她親自看護,2014年2月又併發腦血管疾病後遺症、癲癇、慢性呼吸衰竭等病症住院,如今已無法自行活動,名下又沒有任何財產,每個月只靠2萬1000元的身心障礙補助和低收入補助根本不夠用,於是希望弟弟的孩子們能幫忙出錢照料。

對此,林男的3名子女反駁,父親以前擔任油漆工時收入並不穩定,不但從來沒有把薪水拿來支付家用或孩子們的扶養費,還拿去花天酒地,沒錢時就來找母親要,他們小時候長期處於家暴陰影,至今心理創傷仍未平復,辛苦拉拔他們長大的母親現在也罹患癌症,醫療開銷相當大,根本沒有多餘的錢或心力多照顧一個人,因此期望法官能免除這項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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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的子女認為父親根本沒有照顧過他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而張姓前妻出庭時證稱,兩人離婚後孩子們的親權就全歸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常被錢追著跑,不夠用就只能向親友借,丈夫卻老愛到外面喝酒、找女人,幾乎天天都半夜才回來,遇到不順心的事就會打孩子出氣,把他們嚇得不敢說話,就算聲請保護令也沒用,「我經營的美容院就是被他鬧到無法營業,趕都趕不走,客人漸漸地就不敢再來了。」

不過,台東地院法官認為,所謂的扶養義務並不局限於生活供養的金錢支出,舉凡關懷、聞問、照顧或往來都算,從張女及子女們的證詞看來,林男雖然沒有善盡扶養義務,但多少還是有出一份心力,因此裁定其中兩名已成年的子女每月須給付2000元給父親,直到當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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