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不節能就罰錢! 廠商違法罰鍰飆升變50萬

▲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經濟部次長龔明鑫出席22日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賴于榛攝)

▲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經濟部次長龔明鑫出席22日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賴于榛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不節能就罰錢!行政院會22日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會後經濟部次長龔明鑫指出,未來違反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等,罰鍰從3萬到15萬元,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為加強取締,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罰鍰從2萬到10萬元,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並應限期改善,否則得按次加倍處罰,拖越久罰越多;關於違反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等,罰鍰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

另外,修法草案也規範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都需繳交「能源發展基金」,否則將處以30萬到150萬元罰緩,但一定容量以下小型發電業優惠或免繳能源發展基金。

至於為了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執行能源管理業務,修法也增加能源基金用途範圍,並新增主管機關可公布違反規定的廠商、業者或能源用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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