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環評「更一審仍判無違法」 敗訴理由曝光!

▲大巨蛋都審結論、建造執照案,北高行今判民間團體敗訴。(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撤銷大巨蛋都審結論、建造執照案,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發起人游藝及周邊里長等10人向郝龍斌領導的北市府提告,柯文哲上任後也承繼此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原告之主張尚無可採,關於被告北市府核備通過系爭都審案部分及被告都發局核發建造執照處分部分,並無原告主張之違法情事;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指出,北市府本於其獨立、專業之職權,為台北市之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案件依法進行審議把關,乃依上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依法執行公務,並無應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至於本案是否悖離以文化體育設施使用為主之目標,松菸細部計畫構想係「得」於沿光復南路及市民高架道路部份,提供商業服務設施使用,惟未限定只能於該範圍興建,亦未見原告所稱就商業設施設置地點,刻意排除忠孝東路側。無違反系爭松菸細部計畫及都市計畫法第38條。

另外,上開環評審查結論記載系爭基地忠孝東路側應再退縮一車道,乃在避免影響主幹道車流,且係要求忠孝東路側應再「退縮」一車道,而非「減少」一車道,且基地內車道數減少,顯然不利於主幹道車流之疏解,修正方案並無違環評審查結論;遠雄公司將系爭基地內逸仙路向北延伸方向延續設置銜接逸仙路地下化之基地內通路之進、出各3車道,修正規劃為2進3出車道,減少由逸仙路進入至忠孝東路四段553巷之車流,乃出於與原疏解交通規劃相關事物之考量,並未改變上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就車行系統之動線規劃,系爭都審會就此係具判斷餘地,並未違法。

判決書全文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原告負擔。

事實概要:

壹、緣被告北市府於92年11月25日以府都二字第09224810700號公告系爭松菸細部計畫,續於同年12月30日公告進行BOT招商,經甄選參加人遠雄公司為最優申請人,並於95年10月3日與參加人遠雄公司簽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經參加人遠雄公司提替代方案即「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經該環評審查會討論,於100年5月26日第107次會議作成系爭環評審查結論,被告北市府遂以100年6月16日府環四字第10034115302號公告審查結論;復以參加人遠雄公司申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下稱系爭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下稱系爭都審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下稱臺北市都審會)於100年6月16日會議決議通過,被告北市府乃以100年6月28日府都設字第10034741000號函(下稱原處分1)准予核備,被告都發局並於核備後核發100年6月30日100建字第0181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2)予參加人遠雄公司,並由參加人徐少游即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參加人徐少游)擔任建築師。

貳、原告不服,對系爭環評審查結論、都審案及核發建造執照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51號判決(下稱更審前判決)撤銷臺北市政府100年9月29日府訴字第10009115100號願決定(下稱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及內政部100年11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00230119號訴願決定(下稱內政部訴願決定),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兩造對各自敗訴部分不服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5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即認系爭環評審查結論合法)確定,並廢棄撤銷上開訴願決定部分,而將關於系爭都審案及建造執照之爭訟,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判決理由摘要:

壹、原處分1即被告北市府核備通過系爭都審案部分:

一、本件都審會委員並無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被告北市府轄下各機關代表之委員,均係本於其獨立、專業之職權,為臺北市之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案件依法進行審議把關。被告北市府上開機關代表乃依上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依法執行公務,而為系爭開發案之審議,並無應迴避而未迴避情事。

二、系爭都審案是否悖離以文化體育設施使用為主之目標,應由臺北市都審會就系爭開發案內容整體觀察,而為綜合評價判斷,難謂系爭都審會就系爭體育園區應以體育為主、商業設施為輔之事實認定或涵攝,係具違法瑕疵,而致原處分1為違法。

三、系爭松菸細部計畫構想係「得」於沿光復南路及市民高架道路部份,提供商業服務設施使用,惟未限定只能於該範圍興建,亦未見原告所稱就商業設施設置地點,刻意排除忠孝東路側。並無違反系爭松菸細部計畫及都市計畫法第38條。

四、上開環評審查結論記載系爭基地忠孝東路側應再退縮一車道,乃在避免影響主幹道車流,且係要求忠孝東路側應再「退縮」一車道,而非「減少」一車道,且基地內車道數減少,顯然不利於主幹道車流之疏解。是修正方案並無違環評審查結論。

五、參加人遠雄公司因上開變更之細部計畫影響系爭松菸細部計畫車行系統規劃,而將系爭基地內逸仙路向北延伸方向延續設置銜接逸仙路地下化之基地內通路之進、出各3車道,修正規劃為2進3出車道,減少由逸仙路進入至忠孝東路四段553巷之車流,乃出於與原疏解交通規劃相關事物之考量,並未改變上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就車行系統之動線規劃,系爭都審會就此係具判斷餘地,而其依專業判斷,通過此項修正,並未違法。

貳、原處分2即被告都發局核發建造執照處分部分:

一、原處分1並未具原告主張之違法瑕疵,則原告主張原處分1有瑕疵,原處分2同有瑕疵應予撤銷云云,即無可採。

二、系爭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既經建築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可通過,即生符合建築法防火及避難設施要求之效力,被告都發局依建築法規定並無審查該認可處分之權限,只能予以尊重。

三、主管建築機關對於人民提出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的建照執照之申請,得要求委託或指定專業機構進行結構外審,無非基於確保公共安全之目的。被告都發局為確保該法定要件之履行,於原處分2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尚非法所不許。

四、參加人徐少游擔任系爭建照之設計人,並不影響系爭建造執照之效力。
參、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尚無可採。原處分1、2並無原告主張之違法情事;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發起人游藝等人聽判完,表示將會繼續上訴。(圖/記者張曼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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