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交新歡火燒前男友!判5年6月定讞 狠女稱:想嚇他

▲監視器拍下女子買汽油畫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又一恐怖情人!高雄一名沈姓女子前年(2014)因為不滿陳姓男子提分手,並且另結新歡,竟然到加油站買4公升汽油,並到他與新女友的住處縱火,造成陳男全身47%二至三度燒傷,一度有生命危險,最高法院日前判決她5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沈女因不滿和陳男分手、又馬上交新女友,竟然在前年7月,到加油站買4公升汽油,並到對方湖內區信義路租屋處,聽到2人在臥室的歡笑聲,一怒之下在門口潑汽油,又到客廳神明桌拿打火機點燃,陳男撲火過程中全身47%二至三度燒傷,並住加護病房36天搶救,自己也被燒傷。

高分院審理時,沈女坦承有縱火,「但我只是想嚇他們,並沒有想要殺人。」不過法官考量,當時她在惟一的出入口縱火,讓陳男住院36天搶救,一度有生命危險,雖已經賠償,仍依照殺人未遂罪判決5年6個月,全案經過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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