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老實說「尿尿對尿尿的地方」 人妻和小王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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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游姓男子控告李姓妻子偷情並求償百萬元,由於小女兒證稱媽媽和第三者脫光衣服,「尿尿對尿尿的地方」,台北地院判李女和第三者呂姓男子應連帶賠12萬元,全案可上訴。

▲圖為示意照,無關當事人。(達志/示意圖)

判決指出,游男90年和李女結婚,婚後育有2女,夫妻倆在去年協議離婚。游男事後聽女兒說,媽媽在離婚前就帶第三者回家,還當著女兒的面嘿咻,並威脅女兒不得聲張。游男憤而對李女、呂男提告並求償100萬元。

雖然李女、呂男否認有偷情,但游男2名7歲、11歲女兒證稱,媽媽和呂男全裸抱在一起,「尿尿對尿尿的地方」,外出逛街時還勾肩搭背。李女則辯稱女兒年紀尚小、不知人體構造,還經常說謊,證詞不能採信。

不過,法官審酌社工意見,指小孩較少憑空杜撰,認定李、呂2人有親密關係,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財力後,判2人要連帶賠償游男12萬元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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