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判決遭噓爆 洪仲丘案判決書新聞稿全文3之3

▲洪仲丘案一審輕判,旅長沈威志等12名被告輕判6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102年度軍重訴字第3號:

一、判決主文

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各處有期徒刑6月。

徐信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8月。

二、依102年5月22日廢止之「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以及102年5月22日開始施行之「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對於士官未經核准攜帶資訊儲存媒體入營之違規行為,均僅得施以申誡處分,均僅有士兵可施以禁閉處分,故士官本不得施以悔過處分。

又欲施以禁閉、悔過處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施行細則以及軍中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附件1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表,於連級單位須以副連長為主席召開人評會決議,再上呈予連長核定懲處。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本應知悉前開規定。而陸軍542旅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第一時間得知連上下士洪仲丘、一等兵宋OO於102年6月23日遭查獲攜帶照相功能手機、MP3播放器、智慧型手機之入營違規行為,卻在102年6月24日與連長徐信正討論後,因考量洪仲丘、宋OO同時被查獲,如施以不同懲處會令同袍感到不公而影響對渠等領導統御之觀感,且斟酌洪仲丘、宋OO2人之犯後態度,而決定要對洪仲丘、宋OO施以禁閉(悔過)處分,連長徐信正並於士評會召開之前即詢問憲兵官蔡忠銘執行禁閉之流程及所需文件,足認連長徐信正早已決定要對洪仲丘、宋OO施以禁閉(悔過)處分。另陸軍542旅旅部連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得知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之決議後,亦在102年6月25日以范佐憲為主席之士評會中大力建議並說服與會委員投票贊成對洪仲丘、宋OO2人施以禁閉(悔過)處分,致士評會做成對洪仲丘施以悔過7日之處分、對宋OO施以禁閉7日處分之決議;而士官長陳以人在得知禁閉(悔過)室可能沒有空位可供立即執行,與連長徐信正討論後擔憂洪仲丘無法在退伍前執行悔過處分,遂建議連長徐信正向陸軍542旅副旅長何江忠求助,故連長徐信正與士官長陳以人於102年6月26日晚間去請求SI]旅長何江忠協助詢問禁閉(悔過)室有無空位可供執行,副旅長何江忠即口頭准許依規定辦理,連長徐信正因而於102年6月27日上午即開始準備執行禁閉(悔過)處分相關事宜,並請陸軍542旅旅部連排長尤矩帶洪仲丘、宋OO進行體檢,士官長陳以人得知後為能協助儘快完成相關流程,便與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一同至.院詢問可否儘快取得體檢報告。此外副旅長何江忠於102年6月27日下午恰與禁閉(悔過)室所屬之陸軍269旅副旅長黃天任同車,並得知禁閉(悔過)室目前尚有空位,旋即通知連長徐信正可以準備送執行禁閉(悔過)處分,昱日即可執行,並在同日晚間會議中指名連長徐信正應儘速完成相關程序。連長徐信正得知可以執行禁閉(悔過)處分後,雖然洪仲丘、宋OO之禁閉(悔過)處分僅召開士評會,而未召開人評會,程序尚不完備,然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為能儘速執行洪仲丘、宋OO之禁閉(悔過)處分,仍不顧上開程序欠缺,即於102年6月27日下午遂開始準備相關簽呈,且因匆促製作多有缺失,卻仍呈送至陸軍542旅旅部,並為'能在昱日得順利執行,於102年6月27日晚間一一交由各業管主管批核;副旅長何江忠收受相關簽呈後,雖可見洪仲丘本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且洪仲丘、宋OO之禁閉(悔過)處分根本未經人評會決議,卻仍批核同意;又於102年6月28日上午上呈至旅長沈威志時,旅長沈威志於前一日已收到洪仲丘所傳送之簡訊反應本件懲處程序粗糙有瑕蘇,審核時亦可查知洪仲丘為士官,其資安違規行為並不得施以悔過處分,且陸軍542旅旅部連核定對洪仲丘施以悔過處分、對宋OO施以禁閉處分均未經人評會程序,仍批核同意陸軍542旅旅部連所決定之懲處,導致洪仲丘、宋OO於102年6月28日上午前後送往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處分。又「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或「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係針對維護國軍資訊安全方面而制訂以補充陸海空軍懲罰法之不完備,更能就各種違規型態予以不同輕重程度之懲處,實踐個案正義,符合比例原則,並未逾越陸海空軍懲罰法或增加陸海空軍懲罰法所無之限制,難認對於軍人基本權利有所限制,自非法所不許;且陸海空軍懲罰法未就何種過犯行為應施以何種懲處有進一步規範,均仰賴具有懲罰權責之長官的一己衡量,則若軍中有就特定型態之過犯行為明確訂定懲處方式之規定,卻捨其而不用,亦與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禁止長官濫用懲罰權之立法意旨相恃。且人身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自由,凡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罝,無論是否為刑事被告,均須踐行必要之正當法律程序;且陸海空軍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已規定召開人評會並由權貴主官核定之程序;另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陸軍士官調(任)職、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附件1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表、陸軍司令部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7-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亦均有相同規定,故如未遵循上開正當法律程序,即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屬違法;且陸海空軍刑法並未排除刑法之適用,本件行為態樣既已符合刑法第302條之構成要件,縱陸海軍刑法就違反法定程序無處罰之特別規定,亦不得排除無刑法第302條之適用D本件沈威志、徐信正分別為旅長及連長,何江忠、劉延俊為副旅長及副連長,並為單位資訊安全長,而范佐憲、陳以人應已參與過多次士評會,且士評會前已知召開目的,亦可查閱相關規定,沈威志等人本不得推稱不知規定;況且既然決定施以懲處,沈威志等人自有查閱確認相關規定之義務。況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早在召開士評會之前即已決議對洪仲丘、宋OO施以禁閉(悔過)處分,並因擔憂洪仲丘未能在退伍之前執行處分,而積極尋處相關協助,並忽視必經之人評會程序,顯見渠等自有犯罪之故意;而何江忠事前即得知本件懲處案,即一再催促徐信正加速完成懲處,且何江忠、沈威志並於審查相關簽呈時,無視前述違誤仍同意執行,亦足認有犯罪之故意。故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均有參與本件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假借職務上權利私行拘禁他人之犯行,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量刑審酌:

被告沈威志等6人本應知悉核定禁閉、悔過處分形同囚禁個人,而妨害他人行動自由,於斟酌施以禁閉、悔過處分時應當謹慎為之;而陸軍542旅旅部連之幹部包括被告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僅因認違規人員犯後態度不佳,而決定要施以禁閉(悔過)處分,而被告徐信正、劉延俊未?經手過施以禁閉、悔過處分案件,本應更加謹慎確認所需程序及準備文件,卻因急於完成懲處,竟省略必經之人評會程序,即逕以士評會程序決議為之,而被告范佐憲、陳以人更不斷促使完成本件懲處,造成本件洪仲丘、宋OO懲處案程序嚴重違失;且本件懲處案之核定歷經各級業管長官如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卻無一人指出上開違誤而造成本件錯誤懲處,亦令人難以想像;參諸軍中規定固然繁雜,惟有適用之必要時即須嚴加遵守,否則所制訂之規定將形同具文,而失去制訂之目的,然被告沈威志等6人均違背遵守規定之義務,自屬恃於渠等身為軍人之榮耀及義務;均應負起貴任,而被告徐信正身為連長,係洪仲丘、宋OO最直接之長官,對其2人之狀況更應較其他人暸解,且對本件懲處之處分及執行正確且程序正當,負有最大確保責任,而被告沈威志等6人均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兼衡被告沈威志等6人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個人參與情節之輕重,並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本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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