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裙底比看洗澡罰更重 色狼不服打行政訴訟

我們想讓你知道…這麼專業是有偷看洗澡被罰過嗎?

▲男偷拍裙底風光資料畫面。(圖/畫面翻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去年12月在台北市通化街的屈臣氏內,趴地偷窺一名女子的裙底風光,事後被台北市政府罰鍰2萬元。李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被害人不知情,不構成性騷擾,且偷看別人洗澡最多也才罰6000元,重罰2萬元有裁決失當之嫌。

李姓男子是在去年12月20日半夜,於通化街37號屈臣氏2樓店內,緊緊尾隨一名年輕女顧客,甚至整個身體趴下來,仰頭偷虧裙底內褲。女子發現後,狂打李男頭部,並抓住他的手,最後還是被掙脫,導致指甲斷裂流血,追出後大喊「有色狼」,才在見義勇為的民眾協助下,扭送大安警分局。

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認定李男構成性騷擾,送台北市政府被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李姓男子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還沒有委任律師,相當「專業」的幫自己辯護。

李男指稱,自己是在女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趴下偷窺女子內褲,並無影響被害人行為與心理的意圖,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以他法進行性騷擾」。他還主張,有些偷看洗澡、如廁、更衣等情節更嚴重者,也只依《社維法》罰6000元,認為被罰緩2萬元很不公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被害女子有察覺被偷窺並感覺被冒犯,才會試圖抓住李姓男子,已構成性騷擾要件,且在公開場所性騷擾,並非《社維法》規範行為,裁處2萬元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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