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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開除刺青員工遭罰30萬 勞工局:這是容貌歧視

我們想讓你知道…這‧是‧斯‧巴‧達。(踢)

▲隨著台灣民風開放,一般人對刺青的接受度也越來越高,圖為擁有大片刺青的藝人王陽明。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送貨司機,因肩、背有大片刺青,被老闆以「嚴重損害公司形象」為由炒魷魚,司機認為自己沒有前科,竟因刺青被開除,老闆實在太惡劣。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僱主此舉形同「歧視容貌」,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30萬元。

遭資遣的司機表示,他今年4月起於一家清潔公司擔任業務兼送貨工作,5月某日因天氣太熱,只穿背心卸貨,不料主管竟說他的刺青「影響公司形象」,通知不用再來上班。司機告訴主管,他家有妻小,希望能網開一面,否則要到勞工局申訴,主管卻說:「勞工局我常去,就是一人坐一邊,沒有什麼用。」

日前勞工局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訪談資方客戶,客戶說有看到司機刺青,但不覺得有影響,因此認定雇主違法。勞工局官員表示,僱主對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思想、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或容貌等為由歧視,違反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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