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部落格明確標出商業文 不到四成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了解部落格內容是否據實告知是受業者委託推薦、還是體驗分享,隨機挑選26個不分類型、累積瀏覽人次至少50萬以上的部落格,發現只有10個、占38.5%在標題與文章分類中,告知是廠商合作文章。消基會呼籲公平會效仿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計(FTC)的規範,要求部落客揭露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否則開罰。

消基會在每個部落格中,至少挑選3到5篇內容看來有薦證含義的文章做檢視,依照文章內容及分類分析,是否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否有於「標題」或「分類」中標示廣告商業合作關係?二、文章中有放廣告/店家資訊,但看不出是否為廣告商業文?三、文章為廣告商業文但僅在內文中告知,未落實標題告知或文章分類?

消基會檢視後發現,只有10個部落格在標題與文章分類,都告知是廠商合作文章,占38.5%,不到四成。另外16個部落格中,8個部落格在文章標題有「體驗/試用/合作」、「邀稿」、「工商服務時間」等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5個部落格將商業文章另行分類,但分類字體過小,容易被讀者忽略;而3個部落格以較隱晦方式,例如將分類在「江湖救急」中,讓人難以判別。

而在抽樣的26位部落客發表的文章中,有19位、73%的部落客將商品、店家或活動的詳細資訊公開在文章中,但該篇文章卻沒有被部落客歸類標籤於商業廣告項目中,這種處於廣告灰色模糊地帶的貼文,是否單純是經驗分享還是隱藏了商業關係,一般網友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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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認為,這類隱藏在部落格文章中的置入性行銷,巧妙將商品以不經意的情況下包裝介紹給大眾,減低觀眾對廣告的抗拒心理,因此若無明確的規範來限制部落格廣告的方式及定義、以及應揭示的資訊,將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公平會,可以效仿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中的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就必需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若未依法揭露,最高可罰1.1萬美金」,來要求部落格於文章中確實告知民眾此篇文章為廠商合作關係,讓消費者可以選擇觀看與否,萬一發生爭議消費者也不會找不到該負責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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