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公聽男女激辯 女檢反廢除:婚姻不一定要有愛

通姦除罪化,贊同或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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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以刑法維繫婚姻、管制「個人身體自主權」,是否該廢除通姦罪,成為近年台灣熱門公共議題。(圖/取自網路)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社會通姦男常沒事、吃虧的多為女性,形同變相懲罰女人,但在法務部28日公聽會中,部份女性代表仍堅決反對「通姦除罪化」。最高檢察官朱富美呼籲,政府修法應避免「知識分子的優越感」,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婚姻不一定要有「愛」,不一定要「很神聖」,只要能維持「一夫一妻制」就好,因此通姦罪的存在是必要的。

通姦罪以刑法維繫婚姻、管制「個人身體自主權」,目前全世界僅剩印度、印尼、伊斯蘭教國家、柬埔寨、南韓和美國10個州還在施行,是否該廢除通姦罪,成為近年台灣熱門公共議題。法務部28日舉辦公聽會討論「通姦除罪」,吸引近200名司法、人權、婦團等各界代表參加,正反雙方你來我往、激辯一上午。

交大法研所副教授林志潔指出,不是什麼都用刑法規範,就能達到預期效果,隨著《民法》、離婚制度改變,通姦罪的效果已與當初立意不合,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很弱,「一個東西刑罰化,就代表要用公權力、納稅人的錢來蒐證,警察、檢察官人數就是這麼多,他們每天去幫人抓猴,當然沒有時間抓小偷!

林志潔強調,假設配偶中有一方違反婚姻契約,大可透過民法求償彌補損失,不用緊緊死抓著刑法不放,通姦罪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更間接保護了男人、懲罰女人,很多性侵被害人被色狼威脅控告妨害家庭,最後嚇得不敢提出告訴,只能忍氣吞聲被欺負。

高院法官邱忠義也贊成廢除通姦罪,「把『結婚』視為一個犯罪要件很奇怪」,邱忠義指出,通姦罪在實務上對維繫婚姻一點幫助都沒有,一對夫妻走上法庭就形同完全翻臉了,通姦罪反讓被告的配偶和小三「愛到深處無怨尤」,付完罰金就一起遠走高飛,不如修法學美國建立高額賠償金,對元配更有保障。

過去曾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晚晴協會常務監事紀冠伶,近年改變想法反對除罪,「我看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紀冠伶表示,通姦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夫妻間的問題,而是整個家庭的問題,通姦罪中確實是有「受害者」的,「難道我們不該透過刑法制裁加害者嗎?」

朱富美強調,很多民眾的婚姻制度,就是要靠法律來維持,通姦罪絕不可廢。一名女律師上台發言時更質疑,支持「通姦除罪化」的背後動機,不外乎就是性自主、性解放,「這樣對國家真的是件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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