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硬要吹哨者走人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訂1年待業補償金

▲▼檢察官借調出任法務部法務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陳瑞仁。(圖/記者李蕙璇攝)

▲檢察官借調出任法務部法務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陳瑞仁。(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政府保護吹哨者工作權及回復原職務勢在必行,只是主管機關收到一些企業給予的「礙於撕破臉難相處」的關心建議之後,目前已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訂定可補償1年的待業補償金,讓吹哨者能夠於期內找到新職。

金管會法務處長徐萃文今天(11日)表示,將待法務部針對公私部門貪腐與吹哨者保護研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獲立法院審查通過之後,便會參酌此案做為保護金融業吹哨者的相關辦法。

目前送至立法院審查關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多達9案,其中由法務部廉政署與政策諮詢小組所擬的公私部門合併立法草案20條內容,已於今年(2018年)11月23日公告20天後,現已送行政院會審查中,通過後再送至立法院討論。

參與研擬草案的檢察官陳瑞仁表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是要保護於公部門或是民間企業公司任職的民眾,勇於檢舉主管或公司的舞弊案件,也就是保護其工作權。

只是在廣聽各界看法建議時,有些中小企業可能一間公司少則數人多則數十人的情況之下,強迫吹哨者復職對受僱人與雇主雙方都可能會有極大困擾,因此在草案第11條中,針對民間企業私部門吹哨者的復職部分,提出補償方案。

如果視情況復職事實上有一定困難時,雇主與受僱人(吹哨者)可以雙方合意或法院判決終止勞務契約的方式取代復職的措施。

吹哨者受僱人並可以請求補發勞務契約終止日前的工資及損害賠償。而雇主除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外,並應給付3個月至1年之平均工資總額之補償金;有離職後競業禁止逾1年約定者,以該約定期間為給付上限。

陳瑞仁表示,為使揭弊吹哨者有合理時間另尋工作,草案中明定雇主應提供1定期間的待業補償金,並以1年的工資為給付上限,只是若有競業禁止的期間超過1年者,即以該期限為主。

檢察官陳瑞仁今天出席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與法務部廉政署合辦的反貪腐研討會,負責主講公司部門貪腐與吹哨者保謢,並建議金管會法務處可以仿效美國企業一樓大廳大大告示上寫著「你有權檢舉你的老闆」及設立一支檢舉專線,納入金融檢查項目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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