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才2週!第1次放假就搞失蹤 天兵遭通緝認罪判刑4月

▲桃園市吳姓役男去年5月中旬入伍,首次放假就未依照規定時間回營,潛逃逾30日直至桃檢發布通緝才到案。(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吳姓役男去年5月中旬入伍,首次放假就未依照規定時間回營,潛逃逾30日直至桃檢發布通緝才到案。(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役男去年5月間才入伍服役,6月初首次放假3日卻未依照規定時間回營,經陸軍部隊通報,由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發布通緝後,吳姓役男逃兵超過30天才被查緝到案;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吳姓役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桃檢調查,22歲的吳姓役男於去年5月26日入伍服為期4個月常備兵役,6月6日上午8時首次放假,依規定應於6月9日晚間9時返營,但當晚他卻未依規定時間回區,經部隊通報憲兵指揮部,由桃園憲兵隊函送桃檢偵辦。

因吳姓役男無故離去職役時間逾30日,桃園地檢署發布通緝,吳姓役男才到案。桃檢複訊時,吳男坦承未依規定收假返營,部隊長官證詞、違紀離營通報及兵籍資料等佐證,檢方依陸海空軍刑法之無故離去職役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吳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在法官審訊時自白犯罪,法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竟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無故離去職役非短之期間,衡酌其犯後態度、行為時之年紀、動機等情狀。審結將他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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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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