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長韓國瑜審議《審計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修正通過《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審計部置副審計長2人至3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此外,審計官也從原先最多15位變成18位,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並全面提升審計與稽查人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去年12月10日召開聯席會議,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7條、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邀請審計長陳瑞敏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審計部置審計官12人至18人,主任秘書1人,得由審計官兼任,處長1人,職務均列簡任第12職等;副處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等;審計95人至125人,稽察60人至87人,職務均列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其中審計35人,稽察25人,得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
三讀後也規範,為期相關職務列等之衡平,並符合職責程度,審計部所屬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之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審計部所屬審計處,置審計官兼處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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