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水公司第11區管理處4名退休員工認為績效獎金應該併入工資。(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11區營業處有4名退休員工,因不滿公司未將「績效獎金」計入退休金平均工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2.268676個月退休金差額,4人合計共要求補償230萬7,122元,但法院審理後認定,績效獎金屬恩惠性、勉勵性給與,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判決原告敗訴,全額駁回其請求。
依據判決書內容,該4名員工原任職於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皆於2019年間退休,並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制度。原告主張,公司2019年度發放的績效獎金(2.268676個月薪個月月薪)應計入退休金平均工資,但公司未將其納入計算,導致退休金短少。
原告主張,績效獎金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發放,其計算基礎來自「員工貢獻」的盈餘,具勞務對價性,且公司長期穩定發放,已屬經常性給與,應視為工資一部分。四人依《勞基法》及《退撫辦法》規定,請求公司補發差額及法定利息。
台灣自來水公司抗辯指出,劉、賴為派用人員,兼具公務員身分,應適用《退撫辦法》計算退休金。績效獎金屬「恩惠性給予」,非固定或經常性給與,亦不具勞務對價性,不應納入平均工資。退休金計算係依經濟部函頒的「給與項目表」辦理,該表未列入績效獎金。
法院審理,依《勞基法》第2條及第29條規定,指出工資須具「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而績效獎金發放取決於公司年度盈餘,且須經外部審議,非必然發放,性質與年終獎金、紅利相近,屬勉勵性給與。
法院認為,績效獎金發放與否繫於公司年度盈餘,且受政策因素、經營環境等影響,非員工提供勞務即必然獲得,故不具對價性。儘管台水公司近年均發放績效獎金,但此係因經營績效穩定,不代表其已成為固定給與。
儘管原告以最高法院判決及學者意見,主張績效獎金應屬工資,但法院認為個案背景與本件不同,且學者意見無拘束力,不予採納。四人請求之退休金差額(劉65萬8,602元、賴75萬2,692元、李40萬7,180元、張48萬8,648元)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