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與少年騎腳踏車擦撞 父情緒失控出拳!判拘25天必須坐牢

▲▼腳踏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新北市黃姓父親因12歲少年與其女兒騎腳踏車發生擦撞,情緒失控徒手揮拳打少年臉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一名黃姓父親帶著女兒騎自行車,行經中正東路42巷往淡水捷運站方向時,與一名12歲以上少年發生擦撞。黃男見狀情緒失控,竟徒手揮拳打少年臉部,導致對方鼻部紅腫流血。士林法院審理後,依《兒少法》加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傷害罪,判處拘役25日,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2023年11月11日下午3時20分許,黃男帶著年僅6歲的女兒,沿淡水區中正東路42巷自行車道往淡水捷運站方向行駛。當時與少年阿強(化名,12歲以上未滿18歲)及其友人駱姓少年素不相識,卻因雙方自行車擦撞引發爭執。

黃男見女兒與阿強擦撞後心生不滿,當場與阿強爆發口角,情緒一度失控,不僅將阿強的自行車推倒,還直接揮拳打向少年臉部,導致阿強鼻子紅腫、黏膜受損並流血。

事後阿強向警方報案,並提供自行車受損照片與驗傷診斷證明。警方將黃男依傷害罪嫌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偵查期間,黃男雖承認現場曾與阿強發生衝突,但辯稱少年是自己跌倒受傷,否認有出拳傷人。

檢方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起訴,並依《兒少法》第112條規定加重其刑。案件進入士林地院審理後,黃男於準備程序中才坦承出手傷人。

合議庭審理後指出,被告出手雖是護女情緒所致,且僅徒手攻擊、傷勢不重,但未與被害少年達成和解或賠償,態度不足以獲得緩刑。考量黃男為成年人,對象為12歲以上少年,依《兒少法》必須加重處罰,判拘役25日;法院強調,加重後本罪最重刑度已超過5年徒刑,因此無法以罰金代替刑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

此外,阿強另指控黃男當場出言辱罵並推倒自行車致毀損,但法院審酌後認為,雙方各執一詞且無錄音佐證,即使黃男有情緒性發言,也非以侮辱名譽為目的;至於自行車僅有輕微刮痕,未能證明損害嚴重到「不堪使用」的程度,因此公然侮辱與毀損部分罪嫌不足,未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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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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