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駕乘客未繫安全帶挨罰3千 舉證提告求撤單...一細節吞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於113年3月16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63.3公里處時,因副駕駛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大隊岡山分隊舉發,裁罰新台幣3000元。他主張安全帶與乘客衣物色差明顯,可肉眼辨識,加上副駕駛右肩處有安全帶壓痕,應認為已確實繫安全帶,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警方則提供採證照片,畫面中清楚顯示前座乘客右肩與胸前皆無安全帶經過,亦無遮蔽跡象,不符合《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正確繫法。其安全帶未繞過手臂上端以上,亦無扣緊、無扭曲或保持適當鬆緊度,明顯違規。

法院進一步審視採證照片原始檔,認定副駕駛雖著淺色上衣,右肩上似有痕跡,但右肩至胸前無任何安全帶痕跡或類似物,確認乘客未依法繫帶。原告所提出的對照照片與模擬影像,雖試圖證明乘客有繫帶,但屬事後自行拍攝,無法反駁警方現場舉證。更有部分照片被發現與原始影像不符,疑似經過後製處理,法院因此不採信其作為有效證據。

法院綜合判斷後認為,原告於當日確有副駕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及裁罰基準依法告發並無不當,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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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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