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11月間夥同譚姓與葉姓少年在中壢區元化路上某刺青店向老闆噴灑辣椒水後搶走隨身包包逃逸,但下樓隨即被路人包圍,警方起出贓款等證物。(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去年11月間夥同譚姓男子與1名葉姓少年,前往中壢區元化路某刺青店,趁老闆不備之際,以辣椒水噴灑後搶走其隨身包包,被害人被搶後追出呼救引起路人注意,將3人包圍報警處理,中壢警方快打部隊到場制伏3人;桃園地院審理後昨天下午宣判,被告陳姓男子與譚姓男子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3年8月,同案葉姓少年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桃園少年法庭審理。
檢警調查,19歲陳姓男子缺錢花用,去年11月25日下午3時許打電話給中壢區元化路上某刺青店向老闆預約刺青,再夥24歲譚姓男子與16歲葉姓少年共3人,下午4時許到刺青店。晚間8時許,陳男透過IG通知在外守候的譚男與葉姓少年準備行動,由譚持辣椒水向老闆臉上噴灑讓其無法抗拒,葉姓少年再趁機奪取老闆隨身包包交由陳男後,3人從5樓刺青店下樓逃逸。
老闆不堪被搶忍痛下樓求救,在一樓與陳男發生拉扯,路人見狀立即包圍陳等3人,中壢警方據報後出動快打部隊到場,將陳男等3人帶回偵訊;桃檢複訊時,陳、譚等2人坦承犯行不諱,警方則提供現場照片、贓物1萬600元與泰國外幣等照片與被害人指證等佐證,檢方偵結依結夥3人之強盜未遂罪嫌起訴,具體求刑各3年9月,併科罰金5萬元,涉案葉姓少年部分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送桃園少年法庭審理。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均坦承犯行,並有共犯少年、告訴人之證詞及其他卷內事證可稽,犯行足以認定;法官審酌被告雖未成功取得財物,仍造成告訴人受傷害及寵物貓失蹤之結果,考量被告犯後態度、犯罪行為分擔、未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及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刑度,法官審結被告陳姓男子與譚姓男子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未遂罪,分處有期徒刑3年9月、3年8月,同案葉姓少年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桃園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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