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美(化名)在分居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婚外情,並產下一子,由於夫妻倆曾公證簽署「忠誠協議」,如果發生外遇行為,就要付給另一半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雖然小美坦承外遇,但表明「一毛錢都不想給」,結果被屏東地院法官打臉,判她應賠償丈夫100萬元。
▲小美承認外遇,卻不願意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小美在分居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婚外情,甚至在尚未離婚之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並產下一子;由於他和小美曾公證簽署婚後協議書,其中一條規定,雙方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若發生婚外情,必須付給另一半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小美外遇產子的行為顯然已經違約,因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而小美雖然坦承外遇產子,卻辯稱拿不100萬元,甚至說出「一毛錢都不想給」等話。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小美坦承外遇且與他人發生過性行為,也不爭執簽過婚後協議書,既然夫妻倆約定簽立協議書之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她違反約定,理應依照協議書內容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表示,小美的外遇行為損害非輕,考量到通常社會經濟狀況,丈夫求償100萬元尚屬有據,最終裁定小美應賠償丈夫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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