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法三讀 業者釀死傷可重判七年、未派人到場救災最重罰千萬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案 三讀 敲槌 韓國瑜 立法院。(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並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平面配置圖、化學品配置等,並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若廠商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與七年刑責,若業者未派員到場協助救災,最重可處千萬罰鍰。

去年9月的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工廠大火,造成上百人死傷,其中有4名勇消不幸殉職,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因此,行政院推動《消防法》修法,並在今年六月通過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避免悲劇再發生。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资讯。第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第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第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修法明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虚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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