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崢批國會改革法條有問題 白營嗆:沒法學背景的大學肄業生發言人

▲民眾黨副秘書長許甫。(圖/記者李毓康攝)

▲民眾黨副秘書長許甫。(圖/記者李毓康攝)

實習記者石嘉豪/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昨(25日)轉發黨發言人吳崢的發文,內容指出藍白力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規範,被國會調查的人,若想請律師,要經由「主席」同意,吳崢直言此條文設計,嚴重侵害人權。對此,民眾黨副秘書長許甫怒酸,大立委王定宇淪落到要聽一個沒法學背景的大學肄業發言人,散播錯假訊息,真的蠻可憐的。

立法院昨日院會持續審議「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然而,成功完成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內容為:「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藍白聯手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50條之2。(圖/翻攝自Facebook/李正皓)

▲藍白聯手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50條之2。(圖/翻攝自Facebook/李正皓)

針對此條文的內容,吳崢痛批,被叫到立法院接受立委詢問,想請律師,竟然要藍白多數的會議主席同意,連警察、檢調都不能夠這麼做,人民選出來的立委,竟然限制人民請律師的權利。

王定宇隨後也轉發吳崢的發文,並表示「非常嚴重!」結果惹來許甫在臉書怒酸,民進黨立委說自己都不知道在審什麼,原來是真的,不然,一個王定宇「八千大立委」,居然淪落到要聽一個沒有法學背景的大學肄業生發言人,告訴他錯誤的資訊,真的蠻可憐的。

▲立委王定宇。(圖/記者李毓康攝)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圖/記者李毓康攝)

許甫指出,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許甫說明,輔佐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各領域專業人士,目前《立委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的立法精神完全依照現行的法規,也保障關係人的權利。

最後,許甫解釋,如果是「證人」身分,本來就不用請律師,哪都一樣,「民進黨難道是停留在已知用火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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