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前妻與火鍋店老闆交往 潑漆引發大火!醋男裁定羈押

▲37歲陳姓男子疑不滿前妻與火鍋店老闆交往,持鐵槌砸玻璃及潑油漆洩憤,未料油漆揮發引發火警,造成陳男等2人被燒傷,檢方聲押後台南地院裁定羈押。(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陳姓男子疑不滿前妻與火鍋店老闆交往,持鐵槌砸玻璃及潑油漆洩憤,未料引發火警。(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上一間火鍋店12日下午5時6分驚傳火警,市警四分局查獲37歲陳姓男子疑不滿前妻與火鍋店老闆交往,曾多次前往騷擾,案發時持鐵槌砸玻璃及潑油漆洩憤,未料油漆揮發引發火警,造成陳男與另1民眾被燒傷,案經警方依殺人未遂、毀損、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方聲押後台南地院裁定羈押。

▲37歲陳姓男子疑不滿前妻與火鍋店老闆交往,持鐵槌砸玻璃及潑油漆洩憤,未料油漆揮發引發火警,造成陳男等2人被燒傷,檢方聲押後台南地院裁定羈押。(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地院指出,陳姓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裁定羈押理由如下: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及同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物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供詞避重就輕,其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刑度極重,此等重罪本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考量被告答辯及目前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可預期被告目前確有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強烈動機,致影響日後追訴、審判之進行,堪認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37歲陳姓男子疑不滿前妻與火鍋店老闆交往,持鐵槌砸玻璃及潑油漆洩憤,未料油漆揮發引發火警,造成陳男等2人被燒傷,檢方聲押後台南地院裁定羈押。(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37歲陳姓男子疑不滿前妻與火鍋店老闆交往,持鐵槌砸玻璃及潑油漆洩憤,未料油漆揮發引發火警,造成陳男等2人被燒傷,檢方聲押後台南地院裁定羈押。(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此外,被告在餐廳營業時間內,店內有眾多顧客在用餐,仍進行違法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及告訴人受有多處燒燙傷,致被害人及告訴人身體法益侵害甚鉅,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及公共安全影響甚鉅。因此,認對被告羈押尚屬適當且必要,應予羈押不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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