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不落地最重可封網!政院推打詐專法 大型網路平台須設代理人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專訪。(圖/記者林敬旻攝)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了近一步阻絕詐欺行為,行政院院會9日將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其中針對網路平台業者,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8日指出,包含Meta(臉書)、Google或TikTok等平台,要在台灣指定法律代表人「類落地」,若未指定,最重可罰到2500萬,若情節重大,可依序祭出限流量、限制擷取等手段,形同封網。

行政院院會明將通過打詐新4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與修法。

羅秉成指出,「打詐專法1+3」,如果專法可以通過、獲得社會支持,法制部分會比去年的打詐五法更進一階,抑制打詐上更有力道。內政部是法案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提法案,但法案會採取協作分工的模式,各有責任區。

羅秉成說,草案的其中一個是「就源」防詐機制:金融防詐、電信防詐、網路廣告平台防詐。其中,條文設計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如Meta、Google或TikTok等,要在台灣指定法律代表人,如果是開分公司的話最好,可以用《公司法》規定,若無的話則需進行「類落地」指定法律代表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羅秉成說,當平台被濫用成犯罪場域,平台業者應該有責任清理一下,「責任不應該只是社會責任,應該拉高到他律的法律責任」。

羅秉成指出,法律責任進來後就會有各種要求,例如廣告實名制、通報下架、資料保存等,若這些義務不踐行或是不指定法律代表人、防詐工作不配合等,會先罰款,再嚴重一點會降低流量,若更嚴重則會限制擷取。

但羅秉成也說明,外界不必太過驚恐認為哪天常用的社群平台會被封鎖,「這是法律所需要配備的法律責任要求」,會採罰款先行,情節重大要進入降低流量的話就不宜由部會做決定,會設計外部專家審議的制度。

羅秉成也提到,草案也設計有「避風港條款(安全港條款)」,因詐騙投資廣告依然有付費,業者任意移除下架會有法律責任,因此業者若接獲政府通知,就應該要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後續責任由國家負責;同時,業者若是配合政府辦案提供資料,也可免除保密義務。

羅秉成說明,後續數位部會用子法公布,以營業額、廣告量等方式畫出合理的類型或界線,日後我們熟知的巨型跨國廣告平台業者,Meta、Google、TikTok等平台業者且有在承攬廣告的,都會納入。

在罰則部份,若平台業者沒有指定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打詐,可處25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則會進行降低流量,再接著限制擷取(斷網)。但何謂情節重大、後續審議委員會要如何進行,都要等數位部未來訂子法。另外,政府通知平台移除下架、沒依警察機關通知暫停提供服務等,也是處25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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