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房換兒同住陪終老!不滿屋被賣母撤銷贈與 拿回708萬

▲媽媽,父母,母親節,母女,母子,養育,育兒。(圖/翻攝自pixabay)

▲母親送房給兒子約定同住陪終老卻幻滅,怒告撤銷贈與並索討賣房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1名人母2002年將名下房子以買賣之名贈與長子,約定長子應陪她同住到終老,另須貸款250萬元給弟弟以求公平,但長子2017年賣舊屋買新房毀諾,人母自認中風遭遺棄,訴請撤銷贈與並向長子索討賣舊屋的錢,長子辯稱付錢買舊屋非受贈,他事親至孝絕沒不顧老母,新北地院審結,判長子應歸還母親708萬元,可上訴。

母提告指稱,2002年預先安排養老,徵詢2個兒子「若是有人願與我同住到我終老,我願將名下北市1間公寓4樓房子與土地贈與給他,受贈者以受贈不動產向銀行貸款250萬,給不願意和我同住的那一位」,小兒子因服公職作息難配合照顧、選擇拿錢,長子簽字以買賣之名過戶受贈,並與她同住。

人母說,長子夫妻2017年賣舊屋,用來在新北市買新房,她阻止不了,長子還不准弟弟妹妹進新居探望她,只能在外面碰面,她住2天就搬去山上投靠娘家同輩,不想再跟長子搞不清,後來她二度中風被長子送進長照機構,不禁怨嘆自己從有房變成無殼。

人母指責長子毀諾,又始終拖欠應給小兒子的錢,所以要求撤銷跟長子的贈與契約,並索討長子賣舊屋的708萬元價款。

▲▼新北地院外觀。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長子堅稱,自己與妻子事親至孝,和母親同住舊屋15年無微不至照顧、親子感情甚篤,改買電梯新房方便老母上下樓,至今仍保留媽媽房間,但母親不滿遠離原有生活圈跟牌搭子,才發牢騷搬去跟小舅同住,他仍常探望、聚餐出遊與協助往返就醫,按月匯5000元到1萬元孝親,並沒棄之不顧。

長子聲稱曾被其他家人激怒說氣話,卻被渲染不孝,還有人想藉此索求不法利益。長子強調當年付480萬元買舊屋、並非受贈也沒附加須陪母終老等條件,他認為法院委託鑑價舊屋的結果不實在。

小兒子出庭證稱當年母子3人協商,不懂「贈與」這麼精準用語,但意思是他們兄弟倆誰陪媽媽同住到終老、房子就過戶給誰,並貸款給搬出去的人250萬元當補貼,老哥至今還沒給他錢,加上媽媽想在自己的房子裡終老,房子卻被賣了,所以提告撤銷贈與。

長子認為弟弟證詞偏頗,並抗議法官曉諭是否將「尚未支付250萬元」列入訴訟爭點,等於教媽媽如何打官司、有失公平。

法官認為本案人母雖以買賣之名過戶房子,長子也辦新貸款還清舊房貸,但長子無法舉證雙方約定借新還舊抵扣買賣價金,也沒有付餘款給媽媽的證明,因此認定雙方實為「附負擔贈與契約」,且長子2019年將母親送入長照中心就沒同住,更沒兌現給弟弟250萬元約定。

不過法官認為,撤銷贈與不必提告,只要向對方表明意思即可,也就是人母將本案起訴狀繕本送達長子收受時已生效,因此駁回人母撤銷贈與的請求,但房子賣掉討不回,此部分判長子應依鑑價結果,歸還708萬元給母親。至於長子抗議法官教媽媽打官司,法官解釋為解決紛爭,依法有闡明義務,長子顯有誤解。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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