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新冠竟違規趴趴走遭重罰170萬 醫師母妻敗訴確定

▲▼新冠疫情蔓延,民眾PCR篩檢需求暴增,儘管各大醫院都已派出大量人力,但還是無法消化龐大的篩檢需求。圖為亞東醫院外PCR篩檢區大排長龍的景象。(圖/記者湯興漢攝)

▲婦人自美國返台後,出現症狀,竟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自行就醫。此為示意圖。(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三軍總醫院某醫師於2020年疫情期間,攜帶家眷到美國培訓,但醫師母親、妻子先行返台,但2人卻違反當時的居家隔離規定,私自外出,遭基隆市府重罰170萬元。2人不服,打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4日再判決2人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醫師母親簡姓婦人、劉姓妻子,2020年3月19日,帶著2名6歲以下幼女,共4人,自當時新冠肺炎非常嚴重的美國紐約入境。衛福部疾病管制署隨即依照當時的防疫規定,通知4人應到4月3日為止,進行居家檢疫14日,居家檢疫期間不得擅自外出,簡婦等人選擇基隆市住家居家隔離。

不過簡婦返台後3天已經出現發燒、呼吸困難等身體不適症狀,疑似染疫,但她竟未通報疾管署,反而在3月22日中午左右,在未著適當之防護、隔離裝備之下,與媳婦、2名孫女,共同搭乘計程車自基隆到內湖三總就醫,媳婦則是帶著2名孫女到三總的宿舍內。案經基隆市政府查證屬實後,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對2人重罰,其中簡婦遭重罰100萬元,劉女則遭罰70萬元。2人不服,打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2人訴訟,2人再上訴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時,簡婦辯稱,她是因為染疫才主動就醫,並非私自外出,所以不應受到《傳染病防治法》規範所處罰;再加上當時家中還有老、小混居的狀況,若不就醫,有可能會傳染給其他家人,所以她是為避免自己及同住家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應屬緊急避難行為,阻卻違法性。

但最高行政法院不採信簡婦的說詞,認為簡婦當時已經染疫,仍在未穿著適當防護裝備狀況下外出、就醫,到醫院負壓隔離病房收治,總計超過5小時的時間,難免會與當時在急診室的其他民眾接觸,確實造成疫情擴散的危險,市府裁罰有理,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再度駁回2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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